金管會公佈保險業投資不動產新8條緊箍咒 即日生效
▲行政院金管會晚間公佈,保險業投資不動產8項限制措施,且即日起立即生效。(圖/資料照片)
行政院金管會晚間公佈,保險業投資不動產8項限制措施,且即日起立即生效。
首先,爲提升保險業者辦理不動產投資的資金運用效率及資產之合理配置,不動產年化收益率不得低於2.875%。
其次,金管會表示,爲強化保險業資金運用效益,增訂取得達可用狀態的不動產,以取得時已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標準者爲限等規定。
再者,爲使保險業不動產投資配合長期負債的性質,使保險業能審慎從事不動產投資,金管會明定保險業取得後達可用狀態的不動產五年內不得轉移所有權的規定。
而金管會指出,由於素地投資風險性質與一般商用不動產不同,除現行就開工及申請建造的時程規範外,增列投資素地其他應符合的條件,包括「投資前應取得可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標準之承租意向書或其他可資證明未來規劃可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標準之文件」、「應按取得時規劃之時程確實辦理開發,最長應於取得日起五年內興建完工並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標準」及「取得日起十年內不得移轉所有權,但符合一定條件並報經主管機關覈准者不在此限」等規範。
在素地投資方面,金管會表示,配合政府公共建設目的,且主辦機關已有規定開發時程的地上權案件,不適用前項投資素地的時程條件規範,並應於取得地上權後十日內檢具開發計劃等文件向金管會辦理專案報核即時利用期限。
在不動產投資上,金管會指出,由於保險業從事不動產投資,應逐案提報董事會通過,不過,未來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RBC)達200%以上者,3億元以下免提報董事會。
此外,爲使保險業對不動產運用更爲審慎,金管會增訂保險業投資用不動產轉列爲自用不動產,不得於轉列後5年內轉移所有權。
最後,金管會表示,保險業不得投資從事尚未建造完成而以將來完成的建築物爲交易標的物,即預售屋的投資。
金管會表示,該會將持續依據經濟金融情勢變化及保險業實際投資情況,適時檢討保險業投資相關法令,以落實擴大保險業之資金運用管道及提升保險業資金運用效率與投資收益等政策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