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店消費卻成爲直播間裡的“演員”“引流模特”

進店消費卻成爲直播間裡的“演員”“引流模特”商家的“鏡頭侵犯”該怎麼破?

在餐館就餐,卻成爲商家直播裡的“演員”;在健身房鍛鍊,卻成爲教練的“引流模特”;在服裝店購物,卻成爲店家的“買家秀”……隨着互聯網直播行業的興起,商家深諳“流量爲王”的道理,紛紛通過直播來提升知名度,越來越多的消費場景被展現在直播的鏡頭裡。然而,不少商家直播時並未告知消費者,導致消費者“被直播”現象時有發生。

就餐過程毫不知情“被直播”

日前,吳女士與朋友在紡織南路一家火鍋店吃飯,結賬時在某短視頻平臺搜索該店鋪優惠券時,意外發現她和朋友的臉部在沒有任何遮擋的情況下出現在該店鋪的直播間裡,並且直播畫面裡還能清楚聽見店裡顧客們的聊天聲音。四處尋找後,吳女士在餐桌對面的窗臺上發現了正在直播的手機,報警後,商家刪除了當天的直播片段。

“手機的位置隱蔽,也沒有支架,看上去就像是放在窗臺充電似的,很難注意到店家正在直播。”吳女士告訴記者,商家未經允許將自己吃飯全程直播出去,這讓她感覺自己的隱私權受到了侵犯,“當天的直播有100多人觀看,如果有人惡意剪輯視頻或者將我們的聊天內容惡意傳播,會對我們造成嚴重傷害。”

市民孫正是一位健身愛好者,經常去家附近一家健身房鍛鍊。今年9月,在最近新開設的動感單車課程上,他偶然發現教練邊帶領大家健身邊直播,然而此行爲並未提前告知被拍攝的學員。

“我認爲沒有跟學員溝通私自直播非常不合適。”孫正發現後與教練進行了溝通,教練卻認爲這是正常的教學環節。感覺不舒服的孫正只好退出了動感單車課程。

商家直播行爲亟待規範

“發了彈幕跟商家說這樣的行爲可能會構成侵權,結果被拉黑了。”市民朱雲在某短視頻平臺上刷到過幾次類似的直播,她非常反感,但每次想和商家溝通,都被拉黑了。

時隔兩個多月後,再次回想起當初的經歷,孫正生氣的同時也有一些後悔,“應該硬氣一點,拿出手機保存下直播畫面來維權。”他表示,因當時並未受到實質傷害,所以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態度,沒有花精力處理這種事情,認爲即使投訴,也多半是不了了之。

記者在採訪中發現,不少消費者對於“被直播”行爲都很反感,但對於如何解決該問題,很多消費者並不知情。“身邊有朋友也遭遇過類似的事,但因爲膽量、性格等多種原因,很少有人會直接翻臉,多半是相互吐槽就結束了。”孫正說,消費者不僅需要商家的道歉,更需要相關部門依法治理的行動。

未經消費者同意或涉違法

安徽中皖律師事務所律師劉亮告訴記者,自然人享有的肖像權、隱私權等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現實生活中,未經他人同意而直接進行拍攝直播的行爲,涉嫌侵犯他人的人格權。

劉亮表示,《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規定:“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複製、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爲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即使在公開環境中,公民的肖像、個人信息也依法受到保護,商家不能“自以爲是,一廂情願”,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泄露消費者不願意爲他人知曉的私密活動、行蹤信息等。

劉亮認爲,根據《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條之規定,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請求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在未經同意被直播的情況下,消費者可以要求商家停止侵害、採取刪除相關視頻等方式消除影響,並進行賠禮道歉,視頻內容嚴重侵犯人格權利的,可主張對方承擔賠償責任。

專項整治行動規範直播行爲

對於“被直播”這一類的網絡直播亂象,我市相關部門也作出積極應對。今年10月份,市市場監管局印發了《安慶市網絡直播營銷行爲合規指引(試行)》,規定要建立直播營銷人員管理制度,做好直播監控,避免直播營銷人員在直播中發生違法違規行爲,遵循公序良俗,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等,爲網絡直播營銷設路標、劃紅線。

同時,市市場監管局還開展爲期近6個月的直播電商違法違規行爲專項整治行動,引導網絡直播營銷經營主體加強合規自律和自我監督,促進網絡直播電商行業在發展中規範,在規範中發展。“目前,我們正利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進行摸排,分類建立臺賬,督促直播電商平臺、直播間運營者、直播電商服務機構、頭部主播人員等各類主體開展自查自糾,形成問題清單。下一步,我們將進行全面整治,掛牌督辦一批嚴重違法案件,集中查辦一批違規案件,適時公佈一批典型案件,加大震懾力度,推動建立直播電商長效治理機制。”市市場監管局網絡交易監督管理局局長李晶說。 (見習記者 楊潯)

▌來源:安慶新聞網

▌責編:木子 小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