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登記是否需要提前預約?
辦理結婚證是否需要預約時間,這取決於當地的民政局規定。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辦理結婚證需要準備以下證件:
1. 男女雙方的身份證明;
2. 男女雙方的戶口本(如果是集體戶口,則需要將集體戶口的首頁打印並蓋章,同時攜帶自己的集體戶口頁到民政局);
3. 3張近期2寸的男女合影照片(藍紅背景均可);
4. 雙方簽署的聲明,表明自己無配偶且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
結婚登記的條件包括:
1. 男女雙方必須自願結婚;
2. 男方年齡需滿22週歲,女方年齡需滿20週歲;
3. 雙方均不得有配偶(包括未婚、離婚、喪偶等狀態);
4. 雙方不能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
對於未達到法定婚齡的婚姻,其法律效力如下:
1.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男女雙方所結成的婚姻被視爲無效婚姻,不受法律保護;
2. 無效的婚姻自始即無法律約束力,當事人雙方不享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3. 同居期間所獲得的財產,應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人民法院將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進行判決;
4. 當事人所生的子女,將適用民法典中關於父母子女的相關規定;
5. 婚姻當事人或未達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請求確認該婚姻無效。但如果在提起訴訟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例如,當事人已達到法定婚齡),則人民法院將不予支持;
6. 人民法院在受理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後,若原告申請撤訴,將不予准許。對於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依法作出判決。若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可以進行調解;若調解成功,將另行製作調解書;若調解不成,將一併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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