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部訂學校性平會委員資格 不可有性別歧視言行
配合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教育部研擬各級學校性平會設置準則草案,明定消極資格,違反性平法、或有未尊重他人性別特質等言行且經查證屬實者,不得擔任性平會委員。
配合性別平等教育法於今年8月16日修正公佈,教育部近日預告「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草案,明定學校性平委員會的任務、開會頻率、性平會委員的消極資格和任期等規定,預計民國113年3月8日正式施行。
教育部表示,學校的性平教育委員會設委員5人至21人,以校長爲主任委員,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1/2以上,可聘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平教育相關領域專家學者爲委員;學校性平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1次,應有委員1/2以上出席纔可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纔可決議。
草案也訂定性平會委員的消極資格,包括違反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經有罪判決確定;或是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其他性別平等相關法規,經依法調查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有未尊重他人的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言行,經學校查證屬實;如有前述情形之一,不得擔任性平會委員,已聘任者則由學校解聘。
教育部提到,學校性平會委員的任期由各校定之,在準則施行前,學校性平會已聘任的委員如未違反性平法規定者,可繼續擔任至任期屆滿或重新遴選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