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限制“職業閉店人”行爲,新規明年2月10日施行
新京報訊(記者陳琳)針對輿論廣泛關注的“調整認繳出資期限”“職業閉店人”“公司註銷難”及虛假登記等問題,市場監管總局近日製定出臺《公司登記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將於2025年2月10日起正式施行。
《實施辦法》進一步細化公司繳納註冊資本的有關要求,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自注冊資本變更登記之日起五年內繳足;股份有限公司爲增加註冊資本發行新股的,應當在公司股東全額繳納新增股款後,辦理註冊資本變更登記;2024年6月30日前登記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剩餘認繳出資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足五年或者已繳足註冊資本的,無需調整認繳出資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日期,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等信息應當自產生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2024年6月30日前登記設立的公司存在認繳出資期限三十年以上、註冊資本十億元人民幣以上或者其他明顯不符合客觀常識的情形的,公司登記機關經綜合研判認定公司出資期限、註冊資本明顯異常,違背真實性、合理性原則的,依法要求公司及時調整。強化公司備案義務,規定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的,應當在進行董事備案時標註相關董事擔任審計委員會成員的信息;公司應當依法對登記聯絡員進行備案,確保有效溝通,真正起到聯絡作用;公司董監高存在任職資格限制情形的應當及時解除職務並辦理備案。
近年來,“職業閉店人”參與預付式經營企業閉店逃債、侵害消費者權益問題,受到社會廣泛關注。《實施辦法》明確,有證據證明申請人明顯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通過變更法定代表人、股東、註冊資本或註銷公司等方式,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債務或規避行政處罰,可能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公司登記機關依法不予辦理相關登記或備案,已經辦理的予以撤銷。
公司存在名稱不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相關規定,公司註冊資本、股東出資期限及出資額明顯異常且拒不調整,經營範圍中屬於在登記前依法須經批准的許可經營項目未獲得批准,涉及虛假登記的直接責任人自登記被撤銷之日起三年內再次申請登記等情形的,公司登記機關不予辦理相關登記或者備案。
着力破解公司治理僵局,規定公司因股東死亡、註銷或者被撤銷導致公司無法辦理註銷登記的,可以由該股東股權的合法繼受主體或者該股東的全體投資人代爲依法辦理註銷登記。
編輯 張牽
校對 賈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