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籲修《國安法》賦予上訴權利
監察委員高鳳仙、楊美鈴指出,曉基地、玉桂嶺基地兩案共42人被移送保安司令部偵訊,1人感化教育,28人有期徒刑、13人死刑。但事後經調查,多位村民陳述遭保密局人員於調查時刑求,有人不堪刑求而昏倒,有人被打到腳踝破掉,嚴重侵害人權,保密局有明確違失。
至於判刑者多爲村民,重要幹部如陳本江、陳通和等人均獲自新,引起不公質疑。兩案因不當裁判,造成國家補償1億1690萬元,核有嚴重違失,前天提案糾正國防部。
此外,鹿窟基地、曉基地、玉桂嶺基地,合計共135人被判有罪確定,均無法於解嚴後提起上訴,高鳳仙、楊美鈴認爲,行政院應提案,修正《國安法》賦予上訴權利。
楊美鈴指出,《戒嚴法》第10條被稱爲解嚴之後的善後條款,規定受軍事審判之非現役軍人,得於解嚴後依法上訴。但在解嚴前第14天,卻由總統公佈《國安法》第9條第2款,規定受軍事法院刑事裁判確定者均不得向法院上訴或抗告。也就是說,鹿窟基地、曉基地、玉桂嶺基地共135位被告受軍事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喪失上訴權利。
高鳳仙直言,國安法第9條有違憲之虞,行政院應正視此問題,積極研議修正《國安法》第9條第2款規定,賦予被告依法上訴之權利,讓遭受不當審判者得以平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