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挨告 法官要求別再匿名放話

富商翁茂鍾(如圖)引發的司法醜聞案,翁的律師吳孟勳監委求償,13日臺北地院開庭。(本報資料照片

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與富商翁茂鐘不當往來引發的司法醜聞案,監察院去年公佈調查結果,一併揭露翁10年前炒股案的律師吳孟勳,也涉與石木欽不當接觸。吳認爲與事實不符,怒告監院及監委高涌誠、王美玉。臺北地院13日首度開庭,法官約法三章,要監院別再匿名放話,試圖操縱輿論

法官開場表明,本件審理重點在監院及監委的指述,是否侵害吳孟勳名譽權,因已進入訴訟程序,要求雙方只在法庭答辯,別再出現像媒體日前報導「監院人士認爲,可視爲公懲會前委員長石木欽與翁茂鍾集團勢力反撲的前哨戰」等匿名放話。

吳孟勳提告聲明有4,請求高涌誠、王美玉連帶賠償100萬元,監院國賠100萬元,刪除新聞稿不實內容及刊登更正聲明。

吳的律師團主張,監院去年8月14日新聞稿指吳與石木欽有「不當飲宴接觸」,2監委共同開記者會公佈調查結果,王更口述點名吳說:「不應有一個見面」,但他實際上未與石會面,調查內容不實。律師團稱,2011年5月20日當天下午,翁到事務所交付資料後,吳就外出開庭,不知翁後來與石木欽會面;監委未向吳查證,吳兩度發函請求更正,監院也不理,吳身爲律師的操守因此被外界質疑,真的很委屈。

代表監院出庭的調查官陳先成抗辯,新聞稿是客觀陳述石木欽違法失職的行爲,調查對象非吳孟勳,未對吳直接評價,監委依職務報告,是善意發表言論,有阻卻違法事由;律師跟非承審案件法官會面並不違法,揭露名字並不侵害其名譽權。監委的律師詹順貴則說,翁筆記本有記載吳的名字,監委已盡合理查證,非故意侵害名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