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需標警語」過三讀 違者最高可罰90萬並撤照
立法院12月29日三讀通過健康食品管理法第13條條文修正案,增加要求健康食品應標示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及可能造成健康傷害以及其他必要之警語之規定,新制於元旦上路,新申請業者若未依規定標示,最高可處90萬元罰鍰。
爲強化健康食品標示,立法院修正本條文第1項第2款至第4款:內容物名稱;其爲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應標示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另本次修正本條文第1項原第8款並移列至第9款,增加產品應標示「可能造成健康傷害以及其他必要之警語」之條文。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說明,健康食品採上市前審查,審查重點包含產品安全性、功效性、安定性等,目前產品均同時考量安全及功效評估結果標示建議攝取量。
未來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將依個案產品特性,倘可能造成健康傷害,將要求標示警語,例如「本產品含○○○,可能與藥物產生交互作用,需服用其他藥物時,應請教醫師或藥師」、「本品含○○○,食用本產品後若有產生排氣及脹氣現象時,若有不適,請停止飲用」等。
食藥署科長周珮如表示,新制上路後,新取得許可證產品若未依規定標示,將可對行爲人處3萬至15萬元罰鍰,若持續不改,一年內可處9萬至90萬元,違規產品需下架回收,嚴重時還可費者工廠營業證照。法規生效日前已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者,考量到包裝已經印製完畢,需要時間清除庫存,將給予1年半緩衝期,2019年7月1日起製造的產品,才需依規定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