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市 咖啡店充霸王電 判罰425倍電費
吳女到咖啡店充電手機卻不消費,嘉義地院依竊盜罪判處2000元罰金,得易服勞役。(本報資料照片)
吳姓女子到嘉義市知名連鎖咖啡店沒有消費,卻逕自使用店內插座爲手機充電,店員屢次勸阻無效後報警處理。吳女辯稱咖啡店是公共場所,「爲什麼不能充電?我是用臺電的電!」法官計算,吳女竊用咖啡店的電約4.7元,依竊盜罪判處吳女2000元罰金,得易服勞役。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吳女今年9月19日下午4時多至5時許,到嘉義市某知名連鎖咖啡店內,未消費商品且未經咖啡店內員工同意,執意將充電插頭插入咖啡店內的插座,爲手機充電。林姓店員指證,已多次告知吳女欲使用插座,請先消費,也加以勸阻,但吳女仍不理,執意使用插座充電。
吳女則辯稱,她到咖啡店做自己的事,沒有消費,手機沒電,那是公共場所,爲什麼不能在那裡充電?她用的是「臺電的電」,不是咖啡店的電。店員無奈之餘,只好報警處理。檢方依竊盜罪偵辦,聲請對吳女簡易判決。
嘉義地院法官認爲,吳女知悉咖啡店的電費並非她自己繳納,仍未經店家同意擅自使用,足認主觀上有竊盜犯意及不法所有意圖甚明,辯詞顯然是臨訟卸責之詞,足認其犯行。
法官認爲吳女不合法付費使用電力,竊取他人電力,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觀念,經推算竊取電力爲0.7度,換算電費4.7元,審酌店家損害輕微、吳女犯後否認犯行、未與店家和解,依竊取電能罪判處罰金2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