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車牌成治安漏洞「爲何不重罰」爆共鳴 這些人出手了

國民黨立委提案修法,只要使用僞造、變造或蒙領牌照,被抓到車輛直接「沒入」,提高使用違法牌照成本。(本報資料照片)

使用假車牌造成許多社會問題,一名網友發文感嘆假車牌氾濫,等同讓街上監視器失效,形成治安上的漏洞,好奇是否該提高罰則,纔能有效嚇阻假車牌亂象,引起衆人共鳴,都認爲現行法律罰則太輕,事實上已有立委提案要加重罰則,就待後續修法通過。

一名網友在PTT發文表示,臺灣監視器密度高,是治安良好的因素之一,警方只要調閱監視器最後都能找到人,但是現在假車牌氾濫,等於讓臺灣的監視器圍牆失效了,假車牌被抓到罰則又輕,躲過幾張罰單後就回本了,認爲政府該把漏洞補上,「車牌造假是不是該提高罰則了?」

貼文引起共鳴,一面倒支持修法重罰,「應該關五年加上50萬罰款」、「沒有刑責都是鼓勵僞造文書犯罪」、「支持罰50萬起跳」、「沒收報廢車輛+僞造文書+高額罰款」、「至少一年以上刑期」、「叫部長寫草案啊,立委提搞不好又違憲」。

也有網友認爲罰款成效不足,應該祭出強制措施,「沒收車輛呀,不敢而已」、「贊成沒收,好車給警方,爛車就壓掉」、「直接沒收車輛最快,並且強制壓成廢鐵才能法拍」、「查獲就沒收報廢車輛,駕照上註記假牌記錄」、「無照/酒駕/假車牌,這三種抓到應該沒收車」。

根據現行法令,使用僞造、變造或蒙領之牌照,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可處3600元以上10800元以下罰鍰,另車輛牌號屬特種文書,擅自僞造、變造與懸掛於車輛上行駛,依刑法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民黨立委黃健豪、林沛祥等人上月已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中華民國刑 法第212條及第214條」,只要使用僞造、變造或蒙領之牌照,車輛均應沒入,提高使用違法牌照成本。另也明定製造、販賣或使用假車牌,本刑將從1年調高至3年,以杜絕假車牌氾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