雞頭租屋當應召站「砲房」遭斷水電 偷接繼續營業遭判6月
臺北地方法院。(圖本報資料照)
北市一名吳姓男子將房屋作爲性交易使用,遭罰鍰並停水停電後繼續營業,遭起訴。臺北地院審理後,依違反都市計劃法不遵令停止使用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緩刑兩年。可上訴。
起訴指出,吳男向羅姓及廖姓房東承租房屋,明知位於第二種商業區,竟違規經營及時雨休閒會館,作爲性交易場所,經中山分局多次查獲,且被臺北市政府都發局依違反都市計劃法裁罰並勒令停業,他不聽,又繼續經營,因此被停水停電。
豈料,被停水停電後,他將4樓轉供水電供房屋使用的方式,繼續營業而違規使用,於去年7月28日經中山分局再次查獲房屋有營業事實,之後經中山分局與臺灣電力公司多次派員現場查訪,均發現該址仍有持續使用情形。
判決指出,法院認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後,當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爲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並予緩刑諭知,以啓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