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實 17歲新娘悔婚,遭婆家討要21萬彩禮,因無力退還服毒自殺

《韓非子外儲說右上》曾記載:“男子年二十而室,女年十五而嫁”。中國古代普遍早婚,這不僅與當時經濟發展狀況息息相關,同時也跟人均年齡的短暫聯繫緊密。爲了讓人類香火得到延續,因此古代女子通常便在14歲到17歲之間出嫁。

但如今隨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據科學研究表明男女身心發展差異,這纔有瞭如今規定的法定結婚年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明確規定【法定結婚年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只要是爲符合年齡而成婚的夫妻,都是不受法律保護,兩人之間也就不存在相應的法律效應。這一方面是爲了起到對婚姻重視的作用,另一方方面也是爲了降低婚姻不幸的概率。可在2018年四川涼山卻發生了這樣一起令人唏噓的事件:一名17歲少女婚後悔婚,遭婆家討要21萬彩禮,卻因無力退還服毒自殺。

這名女子爲何才17歲就已經嫁人,難道又真的僅僅只是因爲無力退還彩禮,而選擇放棄自己的生命嗎?

小宛出生於2004年,家中重男輕女觀念十分嚴重,在其父母看來小宛唯一的意義,就是以後能夠收到一大筆彩禮,因此他們時常就會在小宛面前唸叨:“等你長大了,就可以得到彩禮錢來孝敬我們了。”

長期生活在這種家庭的小宛,久而久之也形成了這個觀念,期待自己能夠找個有錢的婆家,拿出一大筆彩禮來孝敬父母。因此在小宛14歲的時候,眼見兒子結婚急需用錢,等不及的父母在周圍人的介紹下,連對方面都沒有見過,只知道對方叫阿木之後,就直接將小宛嫁了過去。而小宛見自己終於能夠爲家裡出一份力,當時也是極爲欣喜。

但由於小宛的年齡並未滿足結婚的條件,因此無法辦理相關結婚手續,再加上對方住在一個貧困山村中,條件也並不是很好,所以連婚禮都沒有辦,在對方付完彩禮之後,小宛父母就直接將女兒送了過去。

小宛知道這個丈夫家境比較貧困,因此當初父母提出要21萬彩禮時,對方只拿出了15萬。但她並沒有想到貧困至此:15萬的彩禮竟然大部分都還是借來的。嫁過來之後的小宛,不僅要節衣縮食的生活,甚至還要面臨還債,這讓此前一直不愁吃喝小宛心中有些不平衡。

可即便是在這種窘迫的情況下,2019年他們還是堅持讓小宛將肚中孩子生下來,這讓本就緊巴巴的生活雪上加霜,由於生的是女孩,所以並不遭到丈夫一家人的待見,因此孩子的哭鬧、丈夫的埋怨以及日子一天比一天差,這所有的一切都讓小宛無法忍耐。

2020年底回了一次孃家,看着父母一家人生活富裕美滿的小宛,心中更是對自己的生活充滿了厭煩,於是便以外出打工爲由獨自一人去了外地。短暫的自由讓小宛身心都十分愉悅,因此當阿木讓她回來帶孩子的時候,小宛都以各種理由拒絕了,次數一多,小宛乾脆直接忽略阿木的電話與信息。

小宛這一行爲在阿木看來,分明就是想要悔婚,根據當地的習俗,如果女方想要悔婚的話不僅要將彩禮如數歸還,還要對男方進行一定的賠償。一次次被拒絕的阿木找上了小宛父母,要求他們返還彩禮以及賠償金總共21萬元。

根據《民法典》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小宛因爲年齡不夠未能與阿木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兩人之間的關係並未得到法律的保護,並且阿木爲了支付彩禮錢,確實導致自己一家人生活困難,因此從這一點上看,阿木是有權要求小宛返還相關彩禮錢。

但兩人卻有共同生活的事實,小宛還爲其生育了一個孩子,法院雖然對阿木要回彩禮這行爲會予以支持,但會根據小宛與阿木之間共同生活的時間來劃分這15萬彩禮中,需要返還的份額,而不是向阿木所說要求返還21萬,這即便是上訴到法院,也是一定會被駁回的。

可當時他們的法律意識並不強,小宛父母得知自己需要返還這筆錢的時候,立馬要求小宛回家,並打算強行拖着小宛去阿木家。小宛清楚地知道,這次一旦回去,以後就再也沒有出來的機會,享受到自由的快樂,讓小宛更加想要逃離那個家。

最終,在對未來看不到希望,內心已經絕望的小宛趁着所有人不注意,拿起農藥一飲而盡,2021年4月19日,因搶救無效而死亡,離世時小宛還只有17歲,仍然沒有達到適婚年齡。

婚姻並不是一場交易,更不是可以用來獲得錢財的途徑,沒有任何人能夠強加干預他人的婚姻,即便是自己的親生父母,同樣也沒有這個權利。最終隨着小宛的離世,收了彩禮錢的父母也只能承擔起償還的義務,也不知在小宛離世的時候,他們是否有後悔過曾經通過犧牲女兒的幸福來換取兒子的幸福,良心又是否真的會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