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男持刀搶劫運將僅花105元就遭逮 被判7年6月

警方在頭城鎮青海路找到計程車,並設置攔截點,將謝男攔下,帶回偵辦。(基隆市警局提供/陳彩玲基隆傳真)

基隆市一名年約60歲謝姓男子因缺錢花用,於3月29日晚上搶奪吳姓計程車司機車輛及身上現金,並駕車逃往宜蘭,僅花105元買飲料、香菸,沒多久遭警方逮捕。基隆地院近日審結,依加重竊盜罪,處有期徒刑7年6月,全案可上訴。

據瞭解,謝男失業1年多,因缺錢花用,心生歹念在住家附近攔下計程車,上車後坐在駕駛座右後方,向司機表明要前往六堵工業區,吳姓司機開車至七堵區工建路時,謝男竟趁四處黑暗僻靜,拿出預藏的摺疊刀,抵住司機頸部,並喝令交出身上財物,吳姓司機嚇得拿出身上現金、手機。

判決指出,謝男認爲財務不足,拿出膠帶捆綁司機雙手,要求不能抗拒,並持摺疊刀脅迫司機下車,將人丟在路邊,隨即駕車往宜蘭縣礁溪鄉一帶逃離,途中更拿盜得的現金購買香菸、飲料。吳姓司機被丟包後,嚇得跑到外圍向路人求救。

基隆市警局第三分局獲報後,與刑警大隊組專案小組偵辦,調閱現場及周邊監視器、分析車行軌跡,發現謝男行駛國道5號往宜蘭逃逸,立即通報國道警察及宜蘭警方攔查涉案車輛,最終由礁溪警分局設置攔截點,將謝男攔下,帶回偵辦,詢後依強盜罪嫌移送地檢署偵辦。檢方訊後,依加重強盜罪起訴。

法官審理時,謝男律師辯護指出,謝因身體狀況不佳、經濟困窘,纔會鋌而走險犯案,但損害情節非重,另衡酌其犯罪手段,若量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實屬過重,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刑。

法官指出,謝男貪圖他人財物,預謀對不特定計程車司機犯攜帶凶器強盜犯行,對社會治安造成影響甚鉅,另觀其犯罪原因、環境及背景,並無特值憫恕之處,無援引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依加重竊盜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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