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受益人大會 開放電子投票
高晶萍指出,據投信投顧法第39條,有六種情況下基金公司需召開受益人會議決議。包括:更換基金保管機構、更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終止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調增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的經理或保管費用、重大變更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其他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
高晶萍表示,此次修法主要有四大重點:一、有權召開受益人會議者得將電子方式列爲表決權行使方式之一,並應將行使表決權之方法載明開會通知;爲確保電子投票公正性及獨立性,規範電子投票相關事務應委外辦理。
二、針對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明定受益人表決權行使方式,除原定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亦得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規範意思表示撤銷方式及遇意思表示重複之處理方式。
三、針對受益人會議以親自出席方式召開者,明定受益人表決權行使方式,除原定以親自出席或委託代理人出席等方式行使表決權外,亦得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規範意思表示撤銷方式及遇意思表示重複之處理方式。
四、爲使受益人會議採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作業更爲明確,明定受益人應依召開者所製作之格式爲意思表示、意思表示送達期限、未表示意見效果、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就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修正之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