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年報頻鬧“烏龍” 信披豈能不“走心”

“本公司的董事會、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的法律責任。”這是公募基金年報開篇的第一句話,代表着基金公司對持有人的鄭重承諾。

然而,就在最近,在基金年報季剛剛落下帷幕的時候,卻有一批基金批量發佈更正公告,爲之前的年報季報“打補丁”,數量之多、錯誤之雜,令人啼笑皆非。

雖然數百隻基金的年報披露工作的確繁重,忙中出錯情有可原,但多位業內人士向證券時報記者表示,一些低級錯誤頻頻出現,說明基金公司和從業人員對公募基金信息披露的重視程度仍然不夠,對信息披露的流程管理和責任劃分不夠完善,常常流於形式。信披是保障公募基金公開透明的基石,也是保護投資者權益的重要手段,需要得到更多重視。

基金信披頻現“烏龍”

隨着各家基金公司旗下基金的年度報告披露完畢,近期,陸續有基金公司公告旗下部分產品年報內容的更正信息,行業內掀起了一場年報更正風波。

比如,近期,某知名基金經理“一鍵清倉”在管基金的消息引起廣泛關注,但正當投資者熱議其行爲是否違規時,基金公司旗下產品批量發佈了更正公告。公告表示,因數據提取口徑原因,就部分基金年報中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信息”的部分內容進行更正,更正後該基金經理依舊持有這隻產品10萬—50萬份,基金經理違規減持原來是一場“烏龍”。

另一家基金公司的“烏龍”事件則更爲離譜,在2023年年報中,該公司旗下某基金的“報告期內基金投資策略和運作分析”部分卻完全複製了2022年的內容,被不少投資者質疑該基金經理敷衍對待投資者。

但證券時報記者發現,上述基金的基金經理共管理了5只基金,但其餘4只基金卻並沒有出現上述複製問題。因此,也有業內人士猜測可能不是基金經理的責任,而是其他工作人員按照往年年報模板整合公告時發生疏漏。

類似的錯誤還有很多,例如,某基金的“報告期內基金投資策略和運作分析”部分,將“下跌”寫成了“喜愛爹”,某混合型基金的“買入股票的成本總額及賣出股票的收入總額”中卻顯示“本基金報告期內無買賣股票。”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烏龍”在吸引投資者廣泛熱議的同時,也正在引起基金公司的重視,重新檢查過往信披公告中是否也有錯誤。

近日,多家基金公司發佈更正公告,其中不僅有對2023年年報的更正,甚至還有對2023年四季報、三季報等更早時期公告的“打補丁”。除定期報告之外,基金淨值日數據出錯以及基金新發時的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以及基金經理變更公告也是錯誤“重災區”。

據證券時報記者不完全統計,截至目前,今年以來已有390多條涉及內容更正的公告發布,覆蓋約30家基金管理人旗下的50只產品。這些公告涉及的問題類型多樣,數字錯誤、文字錯誤、遺漏重要信息爲常見的三種類型。

忙中出錯

還是責任不清?

“烏龍”年年有,爲何今年的信披“烏龍”會如此之多,而且是一些令人啼笑皆非的低級錯誤?

“主要原因可能是現在基金數量越來越多,大的基金公司動輒數百隻,涉及的數據堪稱海量。所以每年的季報和年報季,我們後臺、合規、風控同事都非常忙,通宵加班都是常有的事情,可能會忙中出錯。”有基金公司信披對接人員向證券時報記者表示。

但有資深業內人士表達了不一樣的看法,他認爲,基金信披公告頻繁出錯,一大原因是公告填寫是多部門協同作業,而基金公司內部的協作溝通不夠充分、責任劃分不夠明確,信息斷層常有發生。

“比如,基金定期報告一般由各部門負責不同的部分,‘基金管理人的從業人員持有本基金的情況’是TA(基金登記註冊及清算)負責,而‘基金投資策略和運作分析’則由基金經理來寫。上述基金經理減持數據的錯誤有可能是TA填寫錯誤,也有可能是IT系統提取的數據本就有誤,複製往年年報有可能是基金經理過於敷衍,但也有可能投研助理、信披人員在最後整合時發生了錯漏。”某基金公司信披負責人向證券時報記者分析。

該負責人介紹,雖然基金信披最終由信息披露崗和合規崗負責,但信披崗主要起到收集整合作用,而合規崗的審覈只停留在合規層面的問題,具體數據是否準確卻不會複覈,一旦發生錯誤,各部門之間就會互相“踢皮球”,“這說明從業人員對信息披露的重視程度還需要進一步加強,基金公司的信息披露流程和管理機制也需要進一步強化,具體責任人和審覈流程需要進一步明確。基金信披不應該只是流於形式,而應該更走心”。

此外,上海某律師事務所基金團隊的一位律師向記者表示,基金公告在發佈前,還需要基金託管行和會計師事務所審覈財務信息,複覈是否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會計師事務所還需要出具審計報告。基金信披出現錯誤,一定程度上也說明託管行和會計師事務所的複覈工作不夠盡職盡責。

多起信披違規曾被罰

信披是保障公募基金公開透明的基石,也是保護投資者權益的重點監管制度,受到監管部門的高度關注。

按照《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信披規定的,證監會可以採取責令改正等行政監管措施,責任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也可能會被採取相應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同時,證監會可以定期評估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質量,並納入基金管理人分類監管評價指標體系中,對於信披文件存在明顯差錯的,可能會被採取基金註冊不適用簡易程序甚至3—12個月內不再受理基金註冊申請的措施。

隨着公募基金市場的快速發展,需公開披露的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日益增多,過去幾年,監管曾多次對公募基金的信披違規事件進行處罰。

比如,2022年8月,上海證監局曾向兩位基金從業人員韓某、殷某發佈行政處罰決定書,給予警告並各自處3萬元罰款。其中,韓某爲某產品的客戶聯繫人,負責該產品的信息披露工作,但卻在工作期間僞造產品淨值、持倉等信息,並將載有虛假信息的40份運作報告披露給投資者,造成公司披露虛假信息;殷某則未按照資產管理合同約定向投資者披露季度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涉及未披露季度報告12份、年度報告3份。

除了基層員工外,基金公司的總經理也可能因爲信披違規被監管處罰,北京證監局就曾因信披對益民基金的時任總經理康健進行過處罰。

北京證監局公告顯示,2018年8月4日,益民基金召開2018年第一次股東會,董事變更超過董事總人數的50%,同日,益民基金召開第三屆董事會第一次會議,原董事長翁振杰不再擔任公司董事長。根據相關規定,益民基金應當在兩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公告上述董事長變動及超過50%董事變更事項,並自原董事長翁振杰離任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審計報告報送中國證監會,但益民基金均未在規定期限內履行報告義務。

北京證監局認爲,益民基金時任總經理康健全面負責公司工作,未勤勉盡責,是上述違法行爲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證監局決定對康健給予警告,並處6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