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漏稅違章 自動補報可能免罰

往年常見被查獲逃漏貨物稅之案件類型有下列幾種,一、未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或產品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貨物出廠。二、短報或漏報出廠數量、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三、以「修理費」、「加工費」等各種名目開立統一發票,低報應稅貨物之銷售價格。四、廠存原料或成品數量,與表報帳證不符。五、免稅貨物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產製廠商倘有上述違章情事或其他違反貨物稅相關法令規定情形,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應儘快向該所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案件,得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予處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