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雪“追尾”如何定責?法院:前方滑雪者有雪道使用優先權

新京報訊(記者吳夢真)新京報記者獲悉,近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滑雪場“追尾”引發的民事糾紛,法院認定前方滑雪者有雪道使用的優先權,綜合案情後,判決後方滑雪者擔責60%,滑雪場和前方滑雪者各擔20%的責任。

據瞭解,劉某在某滑雪場滑雪時與王某發生碰撞受傷。事故發生前,王某自上而下滑行,速度較快,劉某在前方曲線緩慢下行,此後雙方發生碰撞。事發當日,劉某前往醫院就醫,經診斷爲橈骨遠端骨折等。

劉某認爲,王某沒有保持滑行速度和方向將其撞傷,應賠償其各項損失,而某滑雪場沒有安排安全人員和工作人員開展雪道巡邏,及時疏導秩序,及時救助,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與王某共同賠償。爲此,劉某訴至法院,要求王某和滑雪場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30餘萬元。

王某辯稱,自己當時在初級雪道自上而下正常滑雪,而劉某此時近乎在橫向滑行,因此避讓不及,才發生碰撞,事故發生系因劉某自身不顧危險、違反滑雪規則、放任危險發生所導致,自己並無過錯。

某滑雪場則認爲,滑雪屬於具有較高危險性的運動,滑雪場只是提供場地,且在場地內各個地方均設有風險提示,滑雪者應該選擇適合自身情況的雪道,滑雪技能不熟練的可以聘請教練,也可以自行投保意外險,事故發生與雪場無關。

法院審理後認爲,根據相關滑雪規則和各方陳述,事故發生時,處於雪道上方、滑行速度相對較快的王某,有更審慎的控制滑行速度、方向及避開前方滑雪者的義務;處於雪道下方、滑行速度相對較慢的劉某,對雪道具有相對優先權。

本次事故中,王某對案涉事故的發生有明顯過失,且其過失與劉某受傷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故王某應當就劉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考慮王某並非故意,應適度減輕其賠償責任。劉某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應當知悉滑雪是一項具有較高風險的體育運動,其自願參與該項運動,符合自甘風險的法律規定,滑雪時亦應謹慎觀察,注意周邊及自身安全。

對於滑雪場,法院認爲,因其未能提交事發時以及事發前後的監控視頻,未有充分證據證明其已經盡到了設置安全標識、進行安全提示等安全保障義務,因此亦應承擔一定的過錯侵權責任。

據此,法院綜合認定劉某各項合理損失共計4萬餘元,判決由王某承擔60%的責任,某滑雪場承擔20%的責任,劉某自行承擔20%的責任。王某及某滑雪場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編輯 楊海 校對 張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