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限塑令明年7月上路 違者最高可罰6000元

花蓮縣環保局響應環保署限塑政策,宣佈縣內飲料店明年7月起,禁用一次性塑膠杯(含保麗龍杯),違者最高可處6000元罰緩。(花蓮縣環保局提供/羅亦晽花蓮傳真)

響應全球淨零排放及環保署限塑政策,花蓮縣內飲料店明年7月起,禁用一次性塑膠杯(含保麗龍杯),違者最高可處6000元罰緩,環保局爲讓業者、民衆有緩衝期間習慣使用環保杯與循環杯,即日起至10月底止,結合市區15家友善環境飲料店,提供循環杯租借服務。

環保局表示,響應「2050淨零排放」國際趨勢和政策推動,打造「淨零碳排永續花蓮」發展目標,近2年已陸續召開3場研商會議,邀集縣內飲料店業者,除向其宣導相關法規,並研議政策實施日期,讓業者有足夠的緩衝期消化一次性塑膠杯的庫存。

由於有些民衆購買飲料時,不習慣自備環保杯或使用循環杯,因此環保局今年5月1日起,結合市區15家友善環境飲料店業者,實施循環杯租借服務,期程6個月,預計10月31日止結束。15家業者名單可上環保局官網(https://reurl.cc/lD3KVA)查看。

環保局表示,有鑑於一次用飲料杯對環境的危害,經各項評估結果,預定在2024年7月1日實施飲料店不得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若發現業者違法使用,可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3項規定,處1200至6000元罰鍰,希望能借由法令推動及業者、民衆的響應與配合,從生活轉型減少碳排放,一起邁向2050年淨零碳排之願景。

此外,環境部因應國際趨勢,落實減塑政策,去年訂定「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辦法」,規定在2024年底前,各縣市皆須規畫飲料店限用一次性塑膠杯,民衆自備環保杯則可享最低5元優惠,六都中,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及高雄市實施,臺中市及臺南市預計10月1日啓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