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獸父對大女兒三度性侵免坐牢 法官這理由讓人心頭酸
男子去年7月起三度對大女兒伸狼爪,指侵、性侵和摸乳,法官考量他已認罪,且家庭經濟不佳,有100多萬債務,判處1年8月徒刑,可緩刑4年。(示意圖/shutterstock)
花蓮一名現年30歲的男子已婚生4個孩子,他在去年7月起三度對大女兒伸狼爪,指侵、性侵和摸乳,女兒想師長告知後全案曝光,法官認爲他身爲生父,不盡照顧責任,反而用權勢對其性交逞欲,審酌他已認罪,且家庭經濟不佳,有100多萬債務,考量家庭最佳利益,判處1年8月徒刑,可緩刑4年。
判決書指出,現年30歲的男子與現年16歲的女兒同住在花蓮某鄉鎮住所,去年7月某日他進入女兒房間摸對方的胸部猥褻得逞,隔一個月甚至再度下手,甚至用生殖器性侵得逞,在過4個月又三度下手,這次是指侵得逞;女兒後來向學校老師與同學提及此事,全案因此曝光。
法官認爲,男子先前雖無犯罪紀錄,卻因身爲父親,應爲女兒仰仗、倚賴之人,卻不善盡呵護、照顧責任,反而利用權勢對其性交,以逞個人性欲,罔顧倫常,嚴重危害女兒人格與身心健全發展,考量男子坦承犯行並深表悔悟,女兒也接受道歉,法官同意給予緩刑宣告。
此外法官考量男子高職畢業,已婚育有4名未成年子女並同住一起,從事臺電外包商工作,月收入約2萬多至3萬,配偶爲衛生所約聘人員,月收入約2萬多,除小孩外無其他需扶養親屬,目前在外有約100萬債務,每月要清償1.1萬至1.5萬元,考量其經濟情況,依猥褻與性交二罪合併判處一年八月,可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支付公庫新臺幣五萬元及完成八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