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燈前回轉吃1800罰單 法官逆轉:沒超過斑馬線「不算闖紅燈」
▲騎士「紅燈前回轉」吃1800罰單。(圖/翻攝自Google街景)
臺北市一名李姓男子在今年6月騎車的時候,經過路口遇到紅燈,當時他已超越停止線,結果在斑馬線前回轉,被警方開單,並依法開罰1800元,記違規點數3 點。但是男子不滿元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機車還未伸入路口,在紅綠燈杆前被擋下,不算「闖紅燈」,最後判決撤銷處罰。這起事件發生在今年6月15日,當天晚間,李男騎機車沿着永吉路30巷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永吉路30巷與忠孝東路5 段口實,看到前方號誌爲紅燈,他在「超越停止線、未達斑馬線」處迴轉,結果被警方以「紅燈迴轉」開單,認爲其違反了道交條例第53條第1 項、第63條第1 項規定(即闖紅燈),於是開罰1800元,還記了違規點數3 點。但是李男對此判決不服,他表示,自己雖然超越停止線,但並未伸入路口,在「紅綠燈燈杆前回轉」而被攔下,應該是「不遵守標線指示」而非闖紅燈。裁決所則主張,員警有看到李男超越停止線「紅燈迴轉」,而車輛「面對紅燈時仍穿越路口至銜接路段,含左轉、直行、迴轉及右轉」,有有穿越路口之意圖,而車身也已經伸入路口範圍,視同闖紅燈。法官審理認爲,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來說,再有繪製路口範圍的地方時,車輛若無視紅燈警示,有穿越路口意圖,且車身以闖紅燈是伸入路口範圍,就視爲「闖紅燈」,但若是僅伸越停止線而未達路口範圍者,則視爲不遵守標線指示。在本案中,李男車身尚未伸入路口範圍就回轉,沒有闖紅燈,最後撤銷對李男的闖紅燈處分。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