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韻詩來臺活動遭潑紅漆提告求償 法官判決出爐

何韻詩來臺活動遭潑紅漆提告求償 法官判決出爐(本報資料照片/玉英豪攝)

「大陳島鄉情文化促進會」成員胡志偉。(本報資料照片)

2019年香港歌手何韻詩來臺參加活動遭潑漆,「大陳島鄉情文化促進會」成員胡志偉等11人遭起訴,刑事部分胡男遭依毀損罪判刑3月,其餘10人無罪確定;何女對名譽權受損求償300萬元,自由權部分求償200萬元,臺北地方法院判決胡男須賠償名譽權受損40萬元。

至於何女主張胡男侵害她參與集會遊行自由權部分,法官認爲她是持加拿大護照,以觀光名義帶請入國停留之外國人,不得從事與其申請許可停留目的不符合的集會遊行活動,何女求償目由權受損、200萬元部分,沒有理由,判決駁回。

另除了胡志偉外,何女對另10人求償部分,法官認爲這起案件是2019年9月29日發生,但何女在今年6月30日才向這10人提出求償訴訟,已超過2年的侵權行爲請求時效,這10人以時效抗辯有理由,此部分也駁回何女的請求。

何韻詩2019年9月29日來臺參加「929臺港大遊行:撐港反極權」,遭胡志偉潑紅漆,警方當場逮捕胡男及現場共犯樑太富,後續再追查出陳友達、廖榮華、祈禎禮、樑國華、樑國祥、邱翔琳、王順合、柯皓輝、李偉榤等9人名共犯。

檢方指控,他們大多是「大陳島鄉情文化促進會」成員,其中也有中華統一促進黨黨員,一開始就策劃數個攻擊方案,甚至還分爲行動組、保護組、行動組、後勤等,因此將胡志偉等11人起訴。

除了胡志偉外的10人,一審臺北地方法院判決無罪,檢提上訴,二審高院認爲,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足以證明被告陳友達等10人犯行爲真實,檢察官並未提出補強證據,可資證明被告陳友達等10人確有起訴的犯行,仍判無罪。胡志偉依致令他人物品不堪用罪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