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壽川提告請求撤銷敗訴 律師遺憾:會再提出上訴
永豐金控大樓。(資料照)
永豐金控前董事長何壽川因涉及三寶等案,何不服被金管會解職提訴願被駁回,再提行政訴訟救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日判決何敗訴,可再提出上訴。何壽川委任律師餘明賢表示,當事人提出行政訴訟的目的並非要回任永豐金控董事長,而是要爭取應有的工作權保障及回覆聲譽,對於本次判決深表遺憾,將會再提出上訴。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金管會以永豐金控公司未落實利害關係人或實質利害關係人控管;何壽川長期擔任該公司負責人,未有效督導該公司建立守法性文化,且未落實督導該公司建立利害關係人及實質利害關係人控管之內部控制,又未向該公司覈實揭露及申報實質利害關係人,交易時亦未主動迴避等由,依金控法第54條第1項第4款規定爲解除原告該公司董事職務之處分,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何壽川訴請撤銷,爲無理由,應予駁回。
餘明賢表示,金管會處分所提到的各項違失情節,都不是何壽川擔任董事長的永豐金控的業務範圍,而是永豐金控子公司或孫公司的業務行爲,並且由各公司相關人員依照專業職能獨立進行,金管會沒有證明何壽川對於永豐金控子公司、孫公司業務執行有任何影響的行爲,就做出本件解職處分,於法不合,高等行政法院也沒有加以詳查,全然採信金管會臆測的說法,造成無權有責的不合理現象,令人遺憾。
尤其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中所提到的利害關係人等情節,早就經過檢察官詳細調查,認定永豐金控相關人員在鼎興牙材案當中並沒有任何不法行爲,利害關係人系統建置也沒有缺失,因此做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且在永豐金租賃貸款案中,檢察官也沒有起訴關係人交易。高等行政法院卻仍然以這些情節作爲基礎,認定金管會處分合法,顯然未能查明事實,有所誤解。
至於判決中所提到的交易架構,都是由永豐金租賃相關公司自行開發客戶後,依客戶需求並在符合法令與租賃業實務的方式下來進行,且所有貸款均已回收獲利,判決指出由永豐金控集團承擔放款之風險等情,也與事實不符。
餘明賢表示,金管會在108年3月28日做成本件解職處分時,何壽川已非永豐金控的董事長,依照最高行政法院在兆豐金控蔡友才案所設立的標準,金管會不能對於已經不在職位上的人做出解職處分,因爲已經沒有任何需要立即排除的危險狀態,欠缺做成解職處分的實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未能遵守最高行政法院的見解,做出違法判決,實令人不解。針對上開各項判決違法情節,將在收到判決後,依法提起上訴尋求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