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見!董秘舉報本公司財務造假!結果自己也被處罰80萬元

來源丨股市索賠服務

一、海倫哲涉嫌信披違規始末

2022年9月19日,徐州海倫哲專用車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倫哲”、“或“公司”)近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立案告知書》(證監立案字0102022008號),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決定對公司立案。

2023年3月9日,徐州海倫哲及楊某等人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以下簡稱:江蘇證監管局)下發的《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蘇證監罰字〔2023〕1號)。

2023年 4 月 28 日,公司收到江蘇證監管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3〕4號)及《市場禁入決定書》(〔2023〕2 號)

根據《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告知書》認定的情況,

一、海倫哲原子公司深圳連碩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連碩科技)爲完成業績承諾,在未開展真實業務的情況下2016年-2019年合計虛增營業收入6.92億元、利潤總額2.89億元,導致公司2016年-2019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其中,2016 年度,海倫哲虛增營業收入 149,321,326.27 元,虛增利潤總額76,560,466.28 元;

2017年度,海倫哲虛增營業收入 177,672,547.44 元,虛 增 利 潤 總 額76,046,139.41 元;

2018年度,海倫哲虛增營業收入170,319,993.28 元,虛增利潤總額 85,973,047.60 元;

2019年度,海倫哲虛增營業收入 195,105,088.69 元,虛增利潤總額 50,336,099.03 元;虛增利潤總額分別佔海倫哲各年度披露利潤總額的 74.30%、43.10%、70.39%和103.56%,導致公司 2016-2019 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二、董秘遭罰款80萬元

時任海倫哲董事、董事會秘書、財務總監、連碩科技監事慄某思,全面負責海倫哲信息披露、財務管理工作,未能發現和阻止連碩科技財務造假行爲,並連續 4 年簽署了存在虛假記載的年度報告,沒有證據表明其已勤勉盡責。上述人員是海倫哲信息披露違法行爲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江蘇證監管局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結合違法行爲跨越新舊《證券法》適用的特別情形,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慄某思給予警告,並處以八十萬元罰款。

三、董秘不服提起行政複議

處罰下達後。慄某思不服江蘇證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3〕4號)(以下簡稱《處罰決定》)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或本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請求撤銷或變更《處罰決定》,主要理由:

1.申請人於2020年10月,向被申請人提交了反映海倫哲信息披露違法的舉報材料,屬於《行政責任認定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所規定的不予處罰的情形。申請人存在法定不予處罰情形,被申請人未在事實查明上予以考慮,屬於“主要事實不清”。

2.申請人的舉報行爲切斷了涉案信息披露違規行爲持續侵害市場的狀態,具有及時性。被申請人以舉報行爲不具有“及時性”,否定申請人具有法定不予處罰的情形,該認定明顯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3.《處罰決定》中未有關於申請人法定不予處罰情形的事實認定與法律定性的論述,同時,在行政執法卷宗中,該舉報材料也未被作爲行政處罰的證據材料。據此,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違反公開原則。

4.申請人存在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情形,但被申請人未在事實查明上予以考慮。具體包括:申請人及時向被申請人報告涉案財務造假行爲,並配合調查;申請人不參與、不負責連碩科技的經營管理;申請人充分信賴財務審計文件,缺乏發現財務問題的能力;申請人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涉案財務造假行爲隱蔽性強,申請人系被動參與、毫不知情。

5.被申請人在事實查明及認定上存在偏頗,導致《處罰決定》有失公允,明顯存在選擇性執法的嫌疑。海倫哲實際控制人金某瑋隱瞞相關財務造假行爲,導致涉案信息披露違法行爲的發生,依法應當受到行政處罰。被申請人未對金某瑋進行任何行政處罰,嚴重違反公正原則,依法應當糾正。

6.涉案行爲發生在舊法期間,應按照“從舊兼從輕”原則,適用舊法,被申請人適用新法作出《處罰決定》,存在“適用依據錯誤”的情形。

四、證監會公開答覆

關於申請人慄某思,被申請人答覆認爲:

1.海倫哲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爲主要發生於2016-2019期間。申請人慄某思於2020年10月向被申請人作出舉報,此時,海倫哲已連續4年披露了存在虛假記載的年度報告。因此,申請人的舉報行爲不具有及時性。而且,申請人系海倫哲信息披露違法行爲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並非“對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爲不負有主要責任的人員”。據此,申請人的舉報行爲不屬於《行政責任認定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的不予處罰情形。

2.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嚴格遵循《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的規定,符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覈制度的指導意見》的要求,而且現有法律規定未要求在《處罰決定》中對相關內容,予以詳細記錄。據此,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未違反公開原則。

3.申請人時任海倫哲董事、董事會秘書、財務總監及連碩科技監事,根據其工作崗位和職責,理應全面負責海倫哲信息披露、財務管理工作,其對連碩科技財務狀況的跟蹤、關注和審覈是基本職責。申請人在長達4年的任職時間裡,未能有效覈實連碩科技存在的應收賬款賬齡長、金額大、客戶集中度高和營業收入毛利高的異常情況,未能發現和阻止連碩科技財務造假行爲,並連續4年簽署了存在虛假記載的年度報告,對海倫哲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負有直接責任。申請人提出的及時舉報,不參與、不負責連碩科技的經營管理,依賴審計意見等理由均不足以支撐其已盡到勤勉盡責義務。被申請人已充分考慮其舉報、配合調查等因素,綜合考慮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基於其職責和不作爲的嚴重後果,對其處罰幅度適當。

4.被申請人根據董監高的職務、具體職責及履行職責勤勉盡責等情況,綜合分析認定信息披露違法責任人員的責任有無和大小。申請人作爲上市公司的財務負責人應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其他董監高的職務和勤勉盡責等情況與申請人不同。據此,被申請人的事實查明和認定並無不當,也不存在選擇性執法的問題。

5.金某瑋繫於2020年5月才成爲海倫哲實際控制人,於2020年6月成爲海倫哲的董事,其既未在涉案信息披露違法行爲發生期間任職和簽署相應的年度報告,也未指使、組織、參與、實施涉案信息披露違法行爲。被申請人依據2005年《證券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行政責任認定規則》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董監高的職務、具體職責及履行職責勤勉盡責等情況,綜合分析認定海倫哲信息披露違法責任人員的責任有無和大小,相關事實查明和認定並無不當,未違反公正原則。

6.海倫哲2016-2019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爲,具有連續性,且《海倫哲2019年年度報告》披露於2020年4月11日,此時《證券法》已生效實施。被申請人結合違法行爲跨越新舊《證券法》適用的特別情形,依據《證券法》作出行政處罰,符合法律規定和證監會執法慣例。

關於申請人慄沛思提出的被申請人未考慮其存在法定不予處罰情形,存在“主要事實不清”的主張,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關於申請人慄沛思提出的被申請人未考慮其存在法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形的主張,經審查,被申請人在作出行政處罰時,已經綜合考慮了申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履職情況、舉報、配合調查等因素,量罰適當。關於申請人慄沛思提出的被申請人所作行政處罰違反公開原則的主張,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綜上,根據《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會決定:維持被申請人《行政處罰決定書》(〔2023〕4號)對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