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中開打!男潛水教練水下毆打女同業 險害她溺水挨告下場出爐
屏東地院最終審理時,最終判處楊男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僅示意圖 / 中時資料照)
楊姓和張姓女潛水教練,去年10月各自帶隊前往屏東琉球進行團體潛水活動。未料因一名學員A女下水時不慎踢到另一名學員B女,張女爲避免B女再度受到踢擊,以手輕推A女遠離B女。但此舉卻引起楊姓教練不滿,竟趁她潛水時朝其額頭毆打數次,造成張姓女教練因此前額腫脹、瘀青、頭部挫傷並腦震盪,事後張女提出傷害告訴。屏東地方法院審理後,依傷害罪,判處楊姓教練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楊男與張女均爲領有合格潛水證照的潛水教練,A女爲楊姓男教練所帶領之潛客,B女則爲張姓女教練所帶領之潛客。
2022年10月31日上午,幾人前往屏東縣琉球鄉威尼斯外海進行團體潛水活動。期間,A女下潛時腳部不慎踢到B女,張女爲避免B女再度受踢擊,故以手輕推A女使其遠離B女。未料楊男見狀心生不滿,竟趁張女潛水之際,徒手抓住她的潛水背肩帶,並朝其面鏡、水下供氧設備及額頭毆打數次。
事發當下張女面鏡脫落,並因此前額腫脹、瘀青、頭部挫傷並腦震盪。張女事後報警處理,訴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南部分署第五岸巡隊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後經屏東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張女出庭控訴,指稱楊男於水下此舉非常危險,所幸她今日是教練,倘若換作一般學員,後果不堪設想,因此請求法官判處楊男傷害罪最重之刑。
合議庭審酌,楊男身爲潛水教練,理應清楚水下環境具有一定風險,倘攻擊他人面鏡及供養裝置,可能造成他人溺水審酌死亡,所產生之危害自較陸地上更高,卻竟還以上開方式傷害張女。
屏東地院最終審理時,考量楊男坦承犯行,態度普通;再兼衡其此前刑事前科紀錄,以及本案犯罪動機、張女傷勢等情形,且楊男至今未能取得對方宥恕,最終判處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