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納百川》小英喊話後 都更真能加快?(林清汶)

高雄鹽埕區城中城火災事件凸顯現行都更法令不完備,對於民國84年之前建築完成的大樓未成立管委會者,除速予立法要求法律溯及既往,應強制成立管理組織外,對於大樓之消防設施或逃生設備應從嚴檢查,不可偏廢。(洪浩軒攝)

高雄城中城大火46死事件,檢驗高市府治理城市的能力,國民黨「戰鬥藍」揚言到監察院彈劾城中城事件,高雄市長陳其邁對此二度重申,「作爲大家長,不會迴避責任。」並說城中城現址如果無法提出改善計劃,將以「專案」介入處理,且不排除拆除。蔡英文總統日前到高雄探視傷者後也表示,中央會用最快時間與縣市政府合作,全面盤點住商混合大樓,局部荒廢老舊建築要排除危險,以公辦都更加速處理。

事實上,在全國都會區此種藏污納垢之處,到處有之。高雄城中城大火事件只是冰山一角,在輿論撻伐激情過後一陣子又可能變得煙消雲散。因此,政府在痛定思痛之後更要虛心檢討,對於民國84年之前建築完成的大樓未成立管委會者,除速予立法要求法律溯及既往,應強制成立管理組織外,對於大樓之消防設施或逃生設備應從嚴檢查,不可偏廢。

然而,本件高雄城中城大樓由於屋齡老舊,加上房價偏低,每坪成交價僅2萬多元,爲當地正常成屋市價之1/10,大多數屋主根本無意願關照維護,所以任其荒廢或他人霸佔使用,整體公共設施日益敗壞不堪,成立管理組織自有其難度。

臺灣都市更新何以無法有效推展?過去有所謂防災型都更何以未見成效?在《都市更新條例》中規定都市更新分爲三種:一、迅行畫定更新地區;二、一般更新地區內;三、非屬更新地區內自畫更新單元。然而,一般民衆缺乏整合能力,公權力又基於私權自治未便過多介入,致使都市更新計劃從整合計劃到建築完成,經歷10到20年或胎死腹中乃常有之事,直到類似災難發生或地震屋垮,政府始正視並以專案加速處理。

據此,政府對於都市更新應調整心態,視爲「公共利益」一部分,「公權力」必要時得以介入。過去臺北文林苑由於一戶人士頑強不配合,可以讓興建過程延宕多時;而苗栗大埔案縣長強勢拆除張藥房後,卻可以因所謂「居住正義」而舊地重建,此乃政府對於私權認定過寬結果所致,以致公權力不彰。

爲今之計,政府應儘快修改《都市更新條例》,在法制上明定:在都更整體作業流程限定期間,當住戶協議不成時,可由公部門適時介入,並以公權力協助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排除非法干擾。建商與住戶合作興建若能透過政府認證,民衆會更願意配合。

經過城中城的重大傷亡及蔡總統的宣示後,希望未來真能全面推動都市更新,加速危老建築的處理,維護整體公共安全設施,讓類似遺憾事件不再發生。

(作者爲宏國德霖科技大學不動產經營管理系兼任副教授)

※以上言論不代表旺中媒體集團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