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期大米賣給鄉村學校,違了法也壞了良心 | 新京報快評
這一惡劣做法洞穿了糧食企業應有的底線。
▲資料圖:米飯。圖/新華社
文 | 蘇士儀
引發廣泛關注的“糧庫賣過期大米給鄉村學校”一事,有了最新進展。據新京報報道,10月12日,重慶市市場監管局對“重慶糧食集團酉陽縣糧食有限責任公司銷售大米問題”相關情況進行了通報。
通報顯示,初步查明,2022年5月至2024年4月,該公司將糧庫的動態輪換米替代自主品牌的大米對外銷售16221袋、116467.5公斤、銷售金額62.73萬元,其中向酉陽縣龍潭、龔灘等部分學校銷售1215袋、23119.5公斤、銷售金額11.67萬元。同時,通報還明確,涉事企業存在虛假標註保質期等違法行爲。
此前,有網友反映,重慶糧食集團酉陽縣糧食有限責任公司一糧庫將過期應急大米更換包裝,重新打碼新日期後銷往當地一些鄉村學校。如今,這一舉報內容得到當地市場監管部門的印證。涉事企業的行爲顯然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必須得到嚴肅處理。
我國食品安全法明確,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籤、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籤、說明書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這些最爲基礎的法律知識,理當是糧食企業必須要遵守的鐵律。
更何況,涉事企業身爲本地國企,本就承擔着重要的社會責任,其行爲可謂典型的“知法犯法”,惡劣程度可想而知。
而更令人們難以接受的是,此事中,部分虛假標註保質期的糧食所銷往的地方,竟然是鄉村學校。這一惡劣做法洞穿了糧食企業應有的底線,不僅違了法,也壞了良心,加劇了此事對公衆所造成的現實衝擊力。
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同時,根據貨值不同處以罰金,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與此同時,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也對“銷售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的違法行爲有相應的處罰規定。而按照我國刑法,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目前,涉事企業主要負責人段某某已被免去相應的職務,並作調離和降級處理。但這不代表此事已經結束。
要繼續追問的是,在此事中,究竟有沒有人因爲這些過期大米而造成相關後果?如有,相關責任人又該承擔何種責任,也該予以明確。因此,接下來,相關方面不妨也在進一步調查的過程中查清查實相關細節。
值得注意的是,此事被曝光,是因爲企業內部人員舉報所致。因此,相關企業也該在理順內部監督機制的基礎上,加強外部監管力量的常態化介入。如此,方能警鐘長鳴,避免糧食企業的過期糧食流入市場。
回到此事,也有不少網友質疑,這是個例嗎?還有沒有類似情況未被發現?該企業是如何成爲學校食材供應商的?這些問號,都需要當地相關部門以深入的調查一一拉直。
通報中,當地也已經表示,調查組將進一步深入覈查,對違法行爲依法嚴肅處理,絕不姑息。因此,輿論期待,當地能夠以此爲契機,查出更多隱藏的問題,並及時糾偏。
撰稿 / 蘇士儀(媒體人)編輯 / 何睿校對 / 張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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