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事仲裁專題(一):臨時仲裁規則在中國法下的引入與挑戰

本文作者:張利賓 殷可楠

引言:

臨時仲裁作爲國際仲裁的一種重要模式,近年來在國內逐漸成爲一個熱門話題,但其引入也面臨諸多挑戰。本文將從概念出發,將臨時仲裁與機構仲裁相比較,並回顧我國臨時仲裁製度的發展路徑,探討臨時仲裁規則引入國內可能產生的挑戰及應對措施,並對未來臨時仲裁的發展提出展望。

何爲臨時仲裁?

在國際商事仲裁中,通常包括機構仲裁(Institutional Arbitration)和臨時仲裁(Ad Hoc Arbitration)兩種模式。顧名思義,機構仲裁指由專門的仲裁機構通常按照其仲裁規則來安排進程的仲裁;在臨時仲裁中則不存在專門的仲裁機構,仲裁程序完全由仲裁庭和雙方當事人來自行推進。[1]

機構仲裁是國際仲裁的主流模式,代表機構有倫敦國際仲裁院(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LCIA)、國際商會仲裁院(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SIAC)、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HKIAC)、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CIETAC)等國內外仲裁機構。臨時仲裁是仲裁最早的形態,至今仍被廣泛使用於海事、穀物貿易等行業仲裁中。[2]這些行業協會的會員之間的商業貿易爭議,絕大多數均採用行業協會發布的仲裁規則,採取臨時仲裁的方式進行,並且案件數量遠超國際仲裁機構受理的案件量。[3]

由於國內現行《仲裁法》排除了臨時仲裁在我國的適用[4],對於大部分人而言,臨時仲裁仍然是一個相對陌生的概念。它是爲解決某一特定糾紛而進行的臨時性的、一次性的仲裁形式,《紐約公約》將其描述爲“專案選派之仲裁員所作裁決”(awards made by arbitrators appointed for each case)。臨時仲裁協議經常會選定一位或多位仲裁員解決相關爭議,無需監管機構。當事人可以選定一套既有的爲臨時仲裁而設計的程序規則,最常見的就是《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以下簡稱“UNCITRAL仲裁規則”),也可以自行設計規則,但後者並不常見。根據《2021年國際仲裁調查報告》,76%的受訪者會選擇UNCITRAL仲裁規則作爲臨時仲裁規則,認爲其設計精心、具備普遍性並且全球認可水平較高。在臨時仲裁中,當事人通常會指定機構在當事人無法達成合意之時指定仲裁員,並處理任何後續的對仲裁庭成員的異議。[5]

機構仲裁vs臨時仲裁

在國際商事仲裁中,兩種仲裁模式各有優勢,主要區別如下:

臨時仲裁的優勢:

機構仲裁的優勢[7]:

然而臨時仲裁程序的靈活性也意味着其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在實踐中,大部分當事人都會選擇採取機構仲裁的方式解決爭議,很少人選擇臨時仲裁。根據SIAC發佈的數據[8],SIAC在2023年共受理了663個案件,其中640個爲機構仲裁,23個爲臨時仲裁(SIAC作爲指定機構負責臨時仲裁中的仲裁員指定工作),僅佔全部案件的3%。並且,雖然臨時仲裁可以節省案件受理費和管理費,但是與仲裁案件中高額的仲裁員費用和律師費相比,這些費用並不太高,基本可以忽略不計。因此,機構仲裁憑藉其規則完善、服務質量高、對當事人更爲便利等優勢,在國際仲裁界佔據主流。

臨時仲裁規則在中國法制中的引入

如前所述,我國現行《仲裁法》並不承認臨時仲裁,然而近年來隨着我國仲裁製度的發展,我國《仲裁法》與國際接軌的必要性日漸凸顯,各地開始就臨時仲裁的制度構建進行了一系列探索。

2016年12月30日,最高院發佈《關於爲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其中第9條突破了現行《仲裁法》對於有效的仲裁協議應當包括“明確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的要求,允許各級法院認可自貿試驗區企業之間約定在“特定地點”、按照“特定仲裁規則”並由“特定人員”(以下簡稱“三特定”)仲裁的仲裁協議,實質上承認了在自貿區進行的臨時仲裁的有效性。然而,由於“三特定仲裁”中的“特定仲裁規則”缺失,臨時仲裁在國內仍然缺乏實踐土壤。

2017年4月15日,珠海仲裁委員會制定的《橫琴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時仲裁規則》正式施行,作爲我國首部臨時仲裁規則,填補了這方面的規則空白。2017年9月19日,中國互聯網仲裁聯盟頒佈《臨時仲裁與機構仲裁對接規則》(下稱“《對接規則》”),旨在“實現臨時仲裁與機構仲裁有效對接,促進臨時仲裁的發展,滿足商事主體多元化的爭議解決需求。”同年11月,某項目投資合同臨時仲裁的案件適用《對接規則》審理並得到妥善處理。該案成爲適用《對接規則》審結的第一案。[9]可見實踐中對臨時仲裁規則的大膽嘗試。

2021年7月30日,司法部發布《仲裁法(修訂)(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其中第91條至93條明確規定了“專設仲裁”[10]的相關條款,正式拉開了我國臨時仲裁製度入法的序幕。司法部在關於《徵求意見稿》的說明中表示,臨時仲裁作爲仲裁的“原初”形式和國際通行慣例,在國際社會中普遍存在並被各國法律和國際公約所認可。考慮我國加入了《紐約公約》,外國的臨時仲裁裁決可以在我國得到承認和執行的實際,爲了平等對待內外仲裁,特此增加了“臨時仲裁”制度的規定,但結合我國國情,將臨時仲裁適用範圍限定在“涉外商事糾紛”。《徵求意見稿》的出臺引發了理論與實務界的衆多討論,各地對於“臨時仲裁”的相關探索也更大膽。

以上海爲例,作爲我國法治與經濟發展水平較高的地區,其高度重視境內臨時仲裁的發展,並出臺系列指導文件。2023年11月22日,上海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上海市推進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設條例》(以下簡稱“《建設條例》”),這是全國第一個專門促進仲裁發展和仲裁中心建設的地方性法規,引入了臨時仲裁規則,明確特定主體之間可以進行臨時仲裁[11]。2024年6月13日,《上海市涉外商事海事臨時仲裁推進辦法(試行)》(以下簡稱“《推進辦法》”)發佈,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該《推進辦法》僅適用於涉外商事海事糾紛,並且對於當事人主體也有較多的限制。2024年7月30日,上海仲裁協議第二屆理事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上海仲裁協會臨時仲裁規則》,爲上海“三特定”仲裁的適用提供了切實可行的指引。

臨時仲裁規則引入國內可能產生的挑戰

如前文所述,臨時仲裁在我國尚爲新興事物,大衆認識與法律實踐較爲欠缺,當事人經驗不足以及仲裁流程的複雜性均可能會使臨時仲裁在實踐中產生諸多問題,比如仲裁員的來源及選定、仲裁程序的管理、仲裁裁決可能無法執行等。

筆者認爲,若要引入臨時仲裁製度,目前法律對於仲裁員的規範可能無法與其匹配。在法律規範層面,我國現行《仲裁法》第13條規定了仲裁員的資質要求。在機構仲裁中,入選仲裁員名冊具有較高的門檻。然而,仍會出現仲裁員受賄、甚至串通仲裁的可能。針對此種可能,2006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六)》增設了“枉法仲裁罪”[12]。雖然經過檢索,自此罪名增設至今,只有十餘例相關案例,但實踐中無法排除此種可能。在臨時仲裁中,由於缺乏常設機構的監督以及其本身的靈活性,仲裁員在臨時仲裁程序中具有更大的裁量權,此種權力若無相應的法律規制,往往可能帶來權力的濫用,甚至損害第三人的利益,仲裁員“枉法仲裁”的概率進一步增加。鑑於此,針對仲裁員的相應規制應當進一步在未來的《仲裁法》中釐清。

仲裁的質量和公信力最終取決於仲裁員的專業水平和職業操守。若要引入臨時仲裁製度,對於擔任涉外案件臨時仲裁的仲裁員,應當對其提出更嚴格的資質要求,並提高仲裁員的門檻,如規定臨時仲裁庭的仲裁員必須來自現有仲裁機構的仲裁員名冊,並建立合理的仲裁員退出制度等等。依筆者之見,此次《仲裁法》的修訂有較大概率會引入臨時仲裁製度,爲國內臨時仲裁的進行提供法律依據,並可能會限定在涉外商事領域。然而,在引入臨時仲裁製度後,該制度在中國的實踐情況如何,還要時間的沉澱與檢視。當事人是否會放棄成熟而可靠的機構仲裁,轉而在協議中約定適用臨時仲裁,可能是一個否定的答案。

註釋:

[1] Gerald Aksen,Ad Hoc Versus Institutional Arbitration,2-1 ICC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 Bulletin,1991,p.8.

[2] 楊玲:《臨時仲裁及其委任機構》,載《商法CBCJ》2021年7/8雙月刊。

[3] 公衆號“金杜研究院”,《國際仲裁實錄——葉律師專欄|第八節:中國企業與AD HOC仲裁》,https://mp.weixin.qq.com/s/tSKaUtAkx4irBZ9uDXlXWA,2024年8月7日訪問。

[4] 《仲裁法》第十六條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項;(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5] 【美】加里·伯恩著,《國際仲裁法律與實踐》,商務出版社2015年10月第一版。

[6] 李建忠:《臨時仲裁的中國嘗試:制度困境與現實路徑——以中國自貿試驗區爲視角》,載《法治研究》2020年第2期。

[7] 張鐵鐵:《我國法律制度對商事仲裁性質的誤解——從臨時仲裁談起》,載《北方法學》2020年第4期。

[8] SIAC Annual Report 2023,https://siac.org.sg/wp-content/uploads/2024/04/SIAC_AR2023.pdf。

[9] 劉學文等:《通過網上國際商事仲裁推動臨時仲裁與機構仲裁的規則銜接》,https://mp.weixin.qq.com/s/R8ssstgzR1djFGXzelArJA。

[10] 此“專設仲裁”即本文所述的“臨時仲裁”。

[11] 《建設條例》第二十條:本市按照國家部署,探索在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海事領域,可以約定在上海、按照特定仲裁規則、由特定人員進行臨時仲裁。

[12] 《刑法》第399條:依法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在仲裁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