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改革法案 需要增補而非推翻

國會改革法案引發朝野爭議。(本報資料照片)

臺北市議員苗博雅質詢市長蔣萬安關於立法院制訂國會改革各法案的問題,認爲立委會以「不當質詢」造成「藐視國會罪」。不過,苗博雅這項質詢,已違背議會自訂之法規,屬於「不當質詢」的範例,唯主席也沒有依法制止。苗博雅或許並非故意自曝其短,而是反映了各級議會質詢經常天馬行空。

本案更彰顯國會、乃至各級議會必須改革,落實質詢的既有法律準則,更要充實不足之處;經由立法權獨立,提高質詢雙方素質,增強政府治理能力。

國會改革法案,就立法院第二屆後客觀歷史紀錄,應是朝野各黨最能歡喜合議的項目。不幸變成黨爭,每次朝野易位,許多人立場立刻翻轉,無法成爲公共政策。賴清德核可國會改革案覆議案,期望只是一次性的政治表態,應儘速迴歸初心,不要再發起無限輪迴的鬥爭。

苗博雅市議員質詢立法院的修法事項,顯然與「市政府施政或市長之職掌」無關。苗博雅領了臺北市民薪水,卻在應履行職責時,扯與臺北市政不相關的事件。苗博雅可以對國會改革有興趣,也可以另召開研討會請蔣萬安參加,而不應該對市民背信。苗博雅若擔心「不當質詢」,就要身體力行並推及同儕,必須依法行使職權。

媒體只報導了「國會五法」中新增與修改的法條,忽略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原有第三章《聽取報告與質詢》規範了質詢的限制,尤其第廿七條:「質詢事項,不得作爲討論之議題。」亦即質詢事項是「事實的有無」與「如何處理事實」,不是討論、倡議、與事實無關的評論。這有助於確保質詢的專業性和針對性,避免質詢變成政治鬥爭的工具。

在憲法運作上,這條規定體現了權力分立的原則。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應該互相制衡,互相監督,但又要保持各自的獨立性。立委可通過質詢來監督行政部門,但不能將質詢轉化爲議題,避免立法權過度干涉行政權。

權利與義務必須相當,這次修法加強了被質詢者的壓力,「第廿七條」相對顯得較抽象,未來也應作更具體的增補修訂。

質詢是來自歐洲國家的觀念,其利弊經過數百年的實證與思辨,已經有了相當豐富的準則。臺灣較熟悉的美國,雖沒有和我國相同的質詢制度,但有大量司法、或立法聽證「質問」的實務,也累積了超過廿條準則。

國會改革法案,需要的是增補而不是推翻。未來應以成文的《施行細則》或不成文的慣例,提升質詢雙方的素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