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改革法案矮化國家元首身分 大法官: 總統不用到立院國情報告
國慶大會賴清德總統(見圖)發表談話表示。(中時資料照片,陳俊吉攝)
國會改革法案中最重要的項目之一,是立職法第 15-1條規定,立法院每年集會時邀請總統進行國情報告,賴清德總統聲請釋憲,主張這樣的規定矮化總統作爲國家元首的身分,改變憲法櫂力結構屬違憲,憲法法今(25日)判決違憲,判決之日起失效,總統不須去立院國情報告。
憲法法庭認爲,立法院聽取總統國情報告時,無指定國情報告內容之權,亦無就其國情報告內容,對總統爲詢問、要求總統答覆,或要求總統聽取其建言之權。立職法第15條之1第2項、第3項、第15條之2第1項規定,及同條第2項關於「就其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及重要政策議題」規定部分,暨第15條之4規定,其立法均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均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賴清德總統認爲該法條規定總統除了定期到立院國情報告外,還規定立院可以隨時發動非常態性國情報告,讓立法院邀請總統到立法院報告的次數,可能比行政院長之施政報告更爲頻繁;總統報告事項,從國家大政方針擴大到「重要政策議題 」 ,導致總統與行政院角色重疊,。
總統稱,立職法有關總統國情報告之修法,矮化總統作爲國家元首之身分,混淆總統與行政院之職櫂,還錯將總統赴立法院國情報告予以定期化、常態、 義務化、質 詢 化 ,使憲法中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之中央政府體制設計產:位移,改變憲法櫂力結構。
此部分憲法法庭已裁定暫停適用,認爲立法院於憲法未有明文規定下,逕於規範自身職權行使之法律中,課予總統義務,要求其應即時或限期迴應立法委員之口頭或書面提問,因而產生是否逾越立法院職權分際,致有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之違憲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