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興仁農商銀行時任行長蹇安俊被罰款5萬元
2024年8月13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黔西南監管分局發佈了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黔西南金罰決字〔2024〕15號,蹇安俊(時任貴州興仁農村商業銀行行長)(簡稱:貴州興仁農商銀行),其對貴州興仁農村商業銀行違規發放流動資金貸款用於歸還貸款本息事項負有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八條及相關審慎經營規則。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黔西南監管分局對蹇安俊(時任貴州興仁農村商業銀行行長)罰款5萬元。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爲2024年8月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五條: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實行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也可以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前款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準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採取下列措施: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爲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