鬼父性侵小學女兒3次 判囚4年6月

法院。(本報資料照片

新北市一名男子,前年對就讀國小親生女兒加以性侵,他因性功能障礙手指侵犯女兒3次,臺灣高等法院維持新北地方法院判決,認定男子罔顧人倫、惡行重大,但考量他坦承犯行,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判囚4年6月。可上訴。

高院審酌被告身爲被害人父親,竟罔顧人倫,見她年幼可欺,履次在家中對她爲性侵害之行爲,她無法在家中獲得安全保護,反而受此身心重大之傷害,所生損害既深且巨,且被告犯後竟辯稱獲女兒同意,犯行惡劣。

法官表示,少女被侵犯時才14歲,且是被告的親生女兒,不論從年齡或人倫之常,顯無完全之性自主決定權同意權,被告藉詞將己犯罪原因,歸咎於少女未爲積極反抗性侵害之行爲,他的辯解實難採認,將他判囚4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