辜寬敏制憲公投訴訟 再遭駁回

臺灣制憲基金會董事長辜寬敏(中)。(本報資料照片)

「臺灣制憲基金會」董事長辜寬敏前年向中選會提出首案「制憲意向公投」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救濟,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他所提的公投案不符合《公投法》的重大政策創制等規定,26日判決駁回。可上訴。

96歲的辜寬敏26日未到庭聆判,他的律師黃帝穎表示,法官未審酌憲法保障國民主權及人民的創制權,已決定上訴,讓史上首件制憲公投案留下司法紀錄,並持續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

去年4月30日辜寬敏向中選會提出公民投票案,主文爲「您是否同意要求總統推動制定一部符合臺灣現狀的新憲法?」。中選會去年7月14日舉行聽證會後,認定「推動」及「符合臺灣現狀」的用語未明確,要求辜寬敏補正。

辜補正後,去年10月23日中選會認定,該公投提案不符合《公投法》規定,決議駁回。辜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臺灣現在是自由民主社會,應該用公投的和平方法,成就一部適合臺灣的憲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爲,修憲是立委專屬職權,辜提起公投案主要訴求及目的,是想要藉由公民投票直接形成國家意志,以決定有關重新制定憲法一事,繞過現行修憲程序,這樣的做法與我國憲政體制下采代議民主牴觸。

合議庭表示,重大政策公投案經公投通過目的,是爲了由總統或權責機關積極從事實現該公投案內容,如果該公投案的「重大政策」想要拘束的對象或政策內容,不是總統或機關的權責範圍內,公投提案無實益,也不合法,中選會的處分並沒有不當,駁回辜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