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價異動公告被取消?是誤讀!股價異動按交易所規則披露,市值管理指引不作單獨要求
11月15日晚間,證監會發布了《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10號——市值管理》。其中,第四條,“依規發佈股價異動公告”表述被刪除,引起投資者的關注。
具體來看,徵求意見稿第四條指出,董事會應當密切關注市場對上市公司價值的反映,在市場表現明顯偏離上市公司價值時,審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並依規發佈股價異動公告等,促進上市公司投資價值真實反映上市公司質量。而在定稿中,“依規發佈股價異動公告”被刪除,修改爲“積極採取措施促進上市公司投資價值合理反映上市公司質量”。
有網友據此解讀爲“取消異動公告”“遊資重大利好”“利好妖股”等觀點。
那麼,是否意味着股價異動公告被取消?這或爲誤讀。11月17日,據財聯社報道,異動公告的披露是根據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且對於股價異動有明確的數量標準,“市值管理14條”僅是原則性提到市場表現明顯偏離時董事會應該採取的措施,二者適用情形並不完全一致。據接近監管人士介紹,正式稿的修改一方面是因爲交易所的規則已經對股價異動公告有明確的要求,無需重複;另一方面是根據公開徵求意見的反饋,原條文的寫法可能在實務操作中引發歧義,或被誤讀爲董事會的責任僅限於按規定發佈股價異動公告。
股價異動公告爲交易所規定。以上交所爲例,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4年4月修訂)》,“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出現本所業務規則規定的嚴重異常波動的,應當於次一交易日披露覈查公告;無法披露的,應當申請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次一交易日起停牌覈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應當自披露覈查公告之日起復牌”,同時,“公司應當在覈查公告中充分提示公司股價嚴重異常波動的交易風險”。
本文綜合自財聯社、東方財富網、公開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