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三大修法重點 法務部說分明

法務部說明這次《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三大修法重點。(本報資料照)

行政院21日通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草案,主管機關法務部表示,這次修法三大重點在於:增列直轄市及縣市議員應申報公告財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上網公告期間至喪失原申報身分後1年,以及修正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資料供人查閱及上網公告日期和期限,將函送立法院審議。

法務部指出,基於政府透明化及防貪考量,法務部提出該法第6條及第20條修正草案,現行未規定直轄市及縣市議員需申報財產,因此增列議員應進行財產申報並上網公告。此外,現行對於公職人員財產公告的規定,並未明文規定上網公告期間,這次也明訂上網公告至其喪失原申報身分後1年。

該法現行另規定,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資料由各級選舉委員會,在收受申報10日內上網公告,但往往各候選人申報時間不一,導致公告日有別,且總統、副總統及縣市長以上公職候選人在登記參選時雖須申報財產,但日後若因資格不符無法參選,將沒有公告財產的必要,因此修正爲正式成爲候選人當天上網公告,並將財產申報資料審覈彙整列冊供人查閱,期限爲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