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約唯一論”在南海行不通
丁 鐸英國、法國、德國日前向聯合國秘書長提交普通照會,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下稱《公約》)締約國身份,對中國在涉及菲律賓和越南2024年向聯合國大陸架界限委員會提交南海外大陸架劃界案問題上表明的權利主張和政策立場表達異議,其中不乏攻擊和抹黑。三國照會援引“南海仲裁案”非法裁決,延續了它們在南海問題上的偏見和錯誤立場,核心觀點存在多重法理缺陷與認知偏差。三國照會雖未明言,但字裡行間充斥着“公約唯一論”和“公約至上論”。南海問題的本質是因部分當事國非法侵佔中國南沙羣島部分島礁而產生的領土問題,以及隨着國際海洋法的發展而在有關當事國之間出現的海洋權利主張重疊和海洋劃界爭議問題。必須指出,在南海問題上,如果講法,就不能只講海洋法規則,而不講關於領土問題的國際法規則。同樣,如果講海洋法,就不能只講《公約》規定,而不講習慣國際法規則。作爲現代海洋法的基石,《公約》的權威性和普遍性毋庸置疑,但絕不能將其曲解爲調整全部海洋事項的“唯一”和“至高無上”的法律框架,更不能試圖以此否定包括習慣國際法在內的一般國際法規則在調整海洋權利義務問題上的現實存在。這種“法律工具主義”傾向不僅脫離南海問題的歷史經緯和客觀實際,也違背《公約》的文本規定與締約精神,更與國際法體系的複合性本質相沖突。《公約》序言明確宣示:“本公約未予規定的事項,應繼續以一般國際法的規則和原則爲準據。”這一條款直接否定“公約唯一論”的核心論點,承認《公約》的規制範圍存在空白,需由習慣國際法、一般法律原則及其他國際協定填補。英法德三國在照會中否認大陸國家有法律依據將羣島作爲一個整體看待,聲稱這違反《公約》第四部分的規定。然而,這種解釋既不符合條約解釋的規則和實踐,也不符合南沙羣島的實際情況。南沙羣島在地理、經濟和政治上早已構成一個實體,在歷史上亦被視爲一個實體,這種整體性得到習慣國際法的支持,同樣也與反映習慣法規則的《公約》第46條對“羣島”的定義相符。換言之,中國南沙羣島構成法律上的整體,這在一般國際法上早已確立。在《公約》締結過程中,大陸國家遠海羣島問題被擱置,在《公約》中未予規定。《公約》生效後,該問題仍受一般國際法調整。國際法上久已確認的大陸國家遠海羣島實踐應得到尊重。英法德三國在照會中強調南海“航行和飛越自由”的重要性。事實上,南海的航行和飛越自由不存在任何問題。根據國際海事組織的數據,南海年均通行商船超過10萬艘次,承載全球1/3海運貿易,航行安全和航行自由是有着充分保障的,甚至連美國有關研究機構都坦承,南海航道從未因主權爭議發生通行受阻的情況。相反,南海局勢近年來面臨的主要挑戰之一,正是個別域外國家打着“航行和飛越自由”的旗號在南海肆意挑釁,威脅中國的領土主權和國家安全。英法德三國在照會中老調重彈“南海仲裁案”非法裁決。關於裁決中那些關於條約解釋、事實認定和證據採信等衆多謬誤,在此無需贅述,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裁決的非法性根植於仲裁庭的越權管轄和枉法裁判之上,它本質上是違背國際法基石之一——國家同意原則的產物。有關國家必須認識到,想在南海問題上通過綜合施壓逼迫中國接受一個沒有任何合法性和毫無公平正義可言的單方面解決方案,逼迫中國在維護自身領土主權這一根本性問題上吞下損害自身利益的苦果,無異於癡人說夢。作爲南海問題非當事方,遠在數千裡之外的英法德三國理應謹言慎行,尊重南海有關爭議產生和發展的歷史經緯,尊重《公約》關於有關法律問題締約談判的來龍去脈,尊重中國與有關當事國通過談判磋商管控分歧、解決爭議的外交實踐,而不是在南海問題上挑撥關係、推波助瀾。(作者是中國南海研究院區域國別研究所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