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通性事業廢棄物作SRF 專家:料源不應僅限廢塑膠

環境部近兩天召開「共通性事業廢棄物作爲固體再生燃料原料再利用管理辦法」草案研商會。圖爲舊衣及塑料混合製成的SRF。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近年SRF(固體再生燃料)爭議不斷,環境部預告SRF管理辦法草案後,11月20日和21日兩天將於北中南召開「共通性事業廢棄物作爲固體再生燃料原料再利用管理辦法」草案研商會。環團表示,廢紙、廢木材、廢纖維布類、廢橡膠等,其產源事業都有可能來自一個以上的產業部門,都可以當作共通性事業廢棄物,顯見SRF料源衆多,不應只納管廢塑膠。

本次草案研商會中,業者與環保團體代表分別針對不同草案給予諸多建議,「共通性事業廢棄物作爲固體再生燃料原料再利用管理辦法」草案第6條明定事業廢棄物來源,規範目視不得含有廢塑膠以外雜質,或以人工分撿之雜質溼基重量比小於3%。

草案第10條內容指出,再利用機構應設置閉路電視錄影監視系統及瀏覽伺服,供主管機關及事業檢視事業廢棄物再利用運作情形。

業界代表指出,第6條針對進場原料品質有所要求,但是環境部在SRF的精神上應該更宏觀來看待環保,國家應該鼓勵業者投入更好的設備和技術,日本、韓國等生活垃圾都能做成SRF,建議原料管理上應依據SRF製作廠商的設備、技術等給予更多彈性。

業者也指出,第10條要求供主管機關檢視廢棄物再利用運作情形,讓主管機關檢視很合理,但如果給事業單位檢視,擔心造成商業機密外流。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迴應,過去有發現部分業者用錯料源,草案要求品質和監控就是要避免這樣的事情發生,也讓事業端的SRF產製技術都能達到法定的標準,後續交給使用者的污染防治設備、燃料許可和空污標準等也都會把關。

看守臺灣協會、臺南社區大學、彰化環保聯盟、爭好氣聯盟、臺灣水資源保育聯盟、監督施政聯盟也透過聯合聲明指出,雖然草案中的SRF定義有明確指出爲由具適燃性的事業廢棄物製成,但在草案的廢塑膠料源規範中,只排除有害廢棄物及醫療廢塑膠(以PVC爲主要材質),而沒有排除其他PVC廢塑膠、高鹵素含量的ASR(汽車粉碎殘餘物等)、營建廢塑膠,應該也明確予以排除。

該聲明指出,目前草案所列的SRF料源只有廢塑膠,原因大概是目前只有廢塑膠被環境部公告爲共通性事業廢棄物,但其他重要的SRF料源,如無法資源化的廢紙、廢木材、廢纖維布類、廢橡膠,其產源事業都有可能來自一個以上的產業部門,都可以當作共通性事業廢棄物,且納入本管理辦法來管理。

看守臺灣協會秘書長謝和霖在研商會中發言表示,這些SRF料源納入SRF管理辦法後,納入的料源也應包括型態一致、成份與熱值穩定的混合物或複合材質,比如來自食品包裝的廢鋁塑,廢鋁塑已有資源化技術出現,呼籲環境部應儘速公告應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