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同共有土地 地價稅需概括承受

公同共有土地V.S.分別共有土地。經濟日報/製表

彰化縣地稅局表示,公同共有土地,若未設置管理人,則以全體共有人爲納稅義務人,且依規定地價稅繳款書只須向其中1人送達,稅捐處會另寄發地價稅覈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全體公同共有人,讓未收到繳款書的公同共有人瞭解該土地地價稅課稅詳情。

地稅局進一步說明,公同共有土地所有權人有一重要特色,即對於應納地價稅,必須負連帶繳納責任,若公同共有人想先繳納自己應繼分地價稅,必須先申請分單繳納,但若公同共有土地的其他共有人不繳,最後該土地全體公同共有人還是有連帶繳納責任,不因分單而免除連帶關係。

地稅局舉例,王老大與其他4位弟妹,共5人公同共有1筆土地,地價稅5,000元,王老大去稅捐處以自己應繼分申請分單,繳了1,000元。但事情不一定結束,如果其他弟妹遲未繳納,王老大仍負有連帶責任,最糟情況王老大仍有可能因欠稅遭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清償稅捐債權。

地政士提醒,一般共有分爲「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常見的多人繼承,一般預設爲「公同共有」,小則繳納地價稅時有連帶責任,大則部分繼承人要處分自己潛在應有部分時,會動彈不得。如何解套呢?地政士說明,可由所有繼承人達成協議,共同向地政事務所辦理分別共有的登記,但「協議」就是所有繼承人之間的契約,想要契約成立,就需全部繼承人都出面且達成共識。

地政士補充,若公同共有人愈多,要達成協議分割就愈困難,這時只好透過法院,可由任一繼承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法院判決轉爲分別共有。若判決成功轉爲「分別共有」,任一繼承人都能拿着法院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至地政事務所辦理分別共有登記。土地登記爲分別共有後,任一持有人如想要變賣自己的持分,只要訴請法院分割共有物,就可自由進行處分,無需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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