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親變事主!女子遭性騷擾求助 公車司機幫報警竟遭毆打
新北市一名劉姓男子因涉嫌在公車站外揮拳毆打司機阿德(化名),導致對方頭部、頸部受傷。(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新北市一名劉姓男子因涉嫌在公車站外揮拳毆打司機阿德(化名),導致對方頭部、頸部受傷,被依《刑法》傷害罪起訴。法院考量他身心障礙、情緒失控,雖未賠償阿德但坦承犯行,判處拘役20日,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去年10月30日上午,新北市板橋區一處公車站,劉男被A女指控性騷擾(性騷擾部分已撤回告訴)。A女上車向司機阿德求助,阿德隨即下車告知劉男警方將到場處理。不料,劉男不僅未冷靜,反而情緒失控,揮拳毆打阿德頭部與頸部,造成對方頭部鈍傷、頸部挫傷及嘴脣擦傷。
法院指出,劉男坦承犯行,與阿德及證人的陳述一致,相關醫療診斷書也佐證傷害事實成立。判決書中提到,劉男爲中度身心障礙人士,情緒控管能力較弱,案發時情緒失控才動手毆人,且他無前科,屬偶發事件。
但法院也指出,劉男未能賠償或獲得受害人諒解,加上他目前經濟困難,靠政府補助維生,量刑時綜合考量被害人傷勢、劉男坦承態度與犯罪動機,最終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判處拘役20日,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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