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賠償就能隨意炒“魷魚”? 解職給補償最多就12個月?遇到這幾種情形,勞動者可以說“不”

在職場中,公司因經營不善或經營調整進行裁員的現象屢見不鮮,也有一些員工因爲存在過錯導致被公司解僱。但是公司無論何種情形辭退員工,均應遵守法律規定。如果遇到公司違法辭退的情況,員工有必要依法維護個人權益。

給賠償就能炒“魷魚”嗎

2023年3月,邵某入職某電氣公司。2024年8月,公司突然無理由與邵某終止勞動合同,態度堅決,並且願意支付賠償金。邵某不同意,遂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恢復勞動關係。那麼,邵某的主張能獲支持嗎?

法律分析:邵某主張應獲法律支持。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這就是說,當公司解僱無法定理由,員工是可以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恢復勞動關係,而並非願意給賠償就可以隨意解僱。

規章有解僱情形就能開除嗎

小董在某餐飲公司已工作兩年。今年9月初,公司以小董違反規章“與顧客發生爭執,有損公司形象”爲由將其解僱。小董承認自己處理不當有責,但同時提出公司的相關規章制度並未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員工討論,也沒有向員工公示過,是不能將其開除的。那麼,公司能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解僱他嗎?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依據規章解僱員工,內容、程序必須合法。即便規章中對違紀行爲規定得再完善,但如果規章的制定未履行民主程序及公示,即未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及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未向勞動者公示,基於該規章解僱員工仍可被認定爲違法。對此,餐飲公司制定的規章事先未與全體員工討論協商,存在程序違法,不能據此開除小董。

解職給補償最多就12個月嗎

2024年8月,在某食品公司工作12年零9個月的盧某因工作與主管發生分歧而協商解職。公司認定解職給補償最多隻有12個月;盧某則認爲自己月薪6800元,低於當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資8019.75元的3倍水平,公司應給付13個月的經濟補償。那麼,盧某的訴求合理嗎?

法律分析:盧某的訴求依法有據。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是有“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情形只有12個月經濟補償的限制規定,但2017年11月已被廢止。後修訂《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顯然,這裡對給付12個月經濟補償的限制前提條件是以工資額度是否高於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來定。就本案,因盧某的月薪低於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故公司將其解職,依法理應支付13個月的經濟補償。

(浙江工人日報記者羊榮江 通訊員李紅斌、唐學基)

來源:中工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