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售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房地 可放寬持有期間計算

有關交易房屋、土地累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其出售房地適用舊制,應於交易日之次年5月將房屋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若有符合自住條件,也可以選擇適用新制房地合一所得稅制的自住優惠規定。

出售因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地,指該房地連續發生2次以上(含當次)繼承或受遺贈而移轉所有權,計算持有期間原只得並計最近一次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的持有期間,但個人繼承非人爲所能控制,倘須於短期間出售房地而適用高稅率,未盡合理,故財政部112年11月2日臺財稅字第11204619060號令放寬將「各次」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可合併計算,以適用較低稅率或自住房地優惠,惟經稽徵機關查明有藉法律形式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安排或情事者,不適用之。

舉例說明,甲於100年5月購入A房地,嗣於111年5月意外身亡由乙繼承,乙於113年5月出售A房地,其交易所得適用舊制。

至於甲於100年5月購入A房地,嗣於111年5月意外身亡由乙繼承,乙不幸於112年5月因病離世自由丙繼承,丙於113年5月出售A房地,適用新制房地合一所得稅制,解釋令發佈前,其持有期間爲2年(111年5月至113年5月),適用稅率爲45%,解釋令發佈後,其持有期間爲13年(100年5月至113年5月),適用稅率爲15%。

若被繼承人甲、乙、繼承人丙持有A房地期間,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並計自住使用期間連續滿6年,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且丙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則丙出售A房地可享有課稅所得400萬元以內免稅及超過部分以10%優惠稅率計算。

個人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制,不論房地交易獲利或虧損,皆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股份或出資額爲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有應納稅額者,一併檢附繳納收據),如期向戶籍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