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離放火遭警逮捕 稱自首減刑遭駁回

臺中高分院認爲,盧男當時遭員警壓制逮捕,坦承縱火是自白而非自首,情緒不穩即縱火,並不適用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要件減刑,駁回其訴。(本報資料照)

盧姓男子2021年間從國外返臺,入住防疫旅館隔離期間,涉嫌在房內燒衣物險釀成火災,一審判1年徒刑,盧不服上訴,稱因當時身心不適,且隔離期間突聞父親病況惡化,壓力下導致情緒不穩才犯行,二審法官認爲,盧是成年人,房間放火行爲稍不慎,恐釀成重大災害,駁回其訴,全案可上訴。

檢警調查,30歲盧男涉嫌於前年間在臺中市某防疫旅館,將自己所有之衣物及衛生紙放入房間內之垃圾桶,再以打火機點燃垃圾桶內之衛生紙引發火勢,並通知旅館人員失火,且旅館之火警警報啓動觸發,經旅館人員發現趕緊打119臺中市消防局人員來滅火,警方到場將盧壓制逮捕。

一審審酌,消防局人員撲滅火勢後,警方現場逮捕盧姓男子並確認爲縱火之人,檢警偵訊時,盧男坦認縱火之犯罪事實,警方在其房內發現毒品等,經送醫院治療後,診治結果有橫紋肌溶解症外,有藥物濫用情形,事後盧與旅館和解,依放火罪判他1年。

二審認爲,盧男於發生火災後用電話通知該旅館櫃檯員稱:「你們飯店失火了你們知道嗎?」,也沒說火是他放的,且由旅館人員用鑰匙開門還發現房門遭物品堵住難進入,趕緊向警消報案,員警到場盧情緒激動遭壓制,最後盧被逮捕送醫。

盧男於二審辯稱,他有向員警表明自己是放火者,且回國隔離期間身心不適,又父親病況惡化,總總壓力下才情緒不穩,纔在房間內點火,但未造成任何人傷亡,應符合自首減刑,法官認爲盧遭員警壓制是自白非自首,情緒不穩即縱火,並不適用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要件減刑,駁回其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