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志鵬涉貪將入獄 宣佈即日退黨、辭立委爭清白
捲入前國會助理姚糧鈿貪污案的民進黨立委高志鵬,臺中高分院更二審認定高志鵬利用立委職權和影響力,干預國有財產局對國有非公用市場用地租、售決定權,並向業者收受不當利益50萬元,昨全案定讞,判高志鵬4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高志鵬27日與數十名支持羣衆在立院開記者會告別,宣佈即日起辭立委、退黨、辭中常委,避免對民進黨造成影響,但強調會全力爭取還自己清白。
高志鵬上午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宣佈,「11月24日,打了敗戰,就會有戰犯,就有人得當戰俘,爲了讓三重有新好立委,不要影響民進黨,我在這宣佈,即日起辭去立委和民進黨中常委職務,專心在爭取清白的工作上。」稍後,他也表示將退黨,避免對黨造成影響。
爲了力挺高志鵬、綠委蔡易餘、吳琪銘、蔡適應、施義芳、鄭寶清、黃秀芳、林靜儀、許智傑、葉宜津、劉櫂豪、陳亭妃、鄭運鵬、餘宛如、呂孫綾等人都到場聲援。民進黨立委高志鵬被控在國有財產局市場承租價購案中游說,收受政治獻金新臺幣50萬元,最高法院認爲高志鵬在「先租後售」的土地承租價購案之承租、價購接續各爲2次的請託關說行爲,並已獲取50萬元報酬,自屬已因而獲得利益,原審以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之圖利罪名,並無不當。
而高志鵬上訴認爲,原判決明白之論斷於不顧,徒憑己見,將本件土地承租價購案割裂爲承租、價購2階段,單獨觀察分別評價,主張承租階段雖已收錢但未違背法令、價購階段縱然違法但迄未獲準,僅屬未遂,均不該當圖利罪之構成要件,任意爭執,自非上訴第三審理由。
最後,最高法院認爲高志鵬上訴不能認爲已經符合法律規定第三審上訴要件,因此予以駁回。
▲高志鵬迴應貪污案。(圖/記者李毓康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