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壓電線破損…害園藝師傅遭電擊肌肉壞死 臺電有疏失要賠123萬元!

23歲鍾姓園藝師傅去年修剪景觀步道的喬木樹枝時,因高壓電線和樹木產生感電現象,害他受電擊而全身20%燒燙傷、部分肌肉壞死,領有重大傷病證明,他認爲臺灣電力公司有疏失,提告求償123萬7180元,臺北地方法院判臺電應全額賠償,可上訴。

鍾提告主張,他擔任園藝師傅工作約1年,公司去年承包淡水區公所的景觀步道修剪藤蔓及喬木枝條工程,同年2月18日他站在吊籠內修剪樹枝,工具並未碰觸到電線,卻因電線和喬木產生感電意外,讓他當場大叫、倒臥吊籠內,全身多處燒燙傷。

鍾指出,他經送醫治療,全身20%2至3度電商,腹部部分肌肉壞死,接受多次清創和植皮手術,領有重大傷病證明,出院後也要持續到整形外科、復健科回診;區公所等單位事後會勘,發現高壓電線外皮破損,且和樹木枝葉、藤蔓接觸纏繞,不是電線應有的妥適狀態。

鍾認爲,現場沒有高壓電相關警告標示,臺電沒有妥善維護保管高壓電線,確實有過失,而他案發時才23歲,卻遭受電傷僥倖未死,請求臺電賠償醫藥費、工資損失、精神慰撫金等共123萬7180元。

臺電反駁指出,步道口有高壓電警示字樣,且公司定期皆會派員檢視,已儘管理義務,認爲園藝公司人員不是第一次在該區域工作,稍加註意就可知有高壓電線存在,並避開有電線的地方,且事故前熔絲鏈開關安全裝置沒有啓動,可見正常供電,認爲是鍾操作不慎纔會發生事故。

臺電指出,步道樹木依法由淡水區公所維護,臺電曾通知區公所數目有修剪必要,並表示可以配合安排停電等協助,但區公所卻未告知2023年2月18日要施工,並指園藝公司沒有提供安全裝備,認爲鍾應向區公所、園藝公司求償。

臺北地院根據證人說法和卷內證據,認爲事故發生時電線和喬木纏繞、接觸,且電線有多處摩擦破損,露出銀色電纜,並非安全妥適狀態;另臺電僅在步道口有警示高壓電,但事故現場的電杆上沒有標示。

法院指出,臺電巡視人員僅用目視方式巡視,而現場佈滿樹木枝葉,且電線距離地面甚高,難以只用目視就確保電線安全,認爲臺電確實未妥善管理工作物,害鐘身體、健康權受損,應負賠償責任,審酌後認爲鍾請求金額合理,全額判準。

臺電。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