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 停假紅線遭拖吊 申訴不罰還獲賠
陳姓男子將車停在紅線上遭拖吊,事後他發現該紅線並非交通局所畫定的禁止標線,申訴後罰單獲得撤銷,他認爲,爲取車他還花錢搭計程車,連同文書影印費及精神慰撫金,向高雄市警局求償2350元,高雄地方法院判警方要賠陳男車資、郵資等費用共267元。(本報資料照片)
陳姓男子將愛車停在前鎮區道路上,卻因停在紅線遭拖吊,但他發現該紅線並非交通局所畫定,申訴後罰單獲得撤銷,但他認爲,爲取車還花錢搭計程車,連同文書影印費及精神慰撫金,向高雄市警局求償2350元,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判警方要賠陳男包含車資、郵資共267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高雄市交通警察大隊員警於2020年9月13日晚上8時許,巡經高雄市前鎮區某路前,發現1輛自用小客車停放在畫設有紅實線上,將車輛拖吊至五甲拖吊所保管並開罰。事後,陳姓駕駛發現,他車輛所在位置的紅色標線,並非交通局所畫定的禁止標線,他提出申訴後,成功撤銷罰單並辦理退費。
陳姓駕駛認爲,車子被拖吊走,他得先花16元通話費叫計程車,車資140元,及繳交超商罰鍰代收費、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列印費等,還有提起行政訴訟列印等費用,以及精神慰撫金2000元,向高雄市警察局求償2350元。
警方反駁,指標誌標線認定並不是員警的認定範圍,爲交通局停車管理中心職權,員警拖吊過程並沒有錯,這條紅線是在合法紅線後面被延伸出來,才導致誤判,員警沒有任何故意過失。
高雄簡易庭法官認爲,警方已撤銷該行政處分,表示屬於有瑕疵處分,陳男可求償,但爲侵害財產權非人格權,不在精神慰撫金請求範圍內。針對不法拖吊導致須支出電話費、計程車費及辦理罰鍰繳納及退費而需支出上述代收費、匯費及影印費、郵寄費,高雄市警局應賠267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