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少女上學遭性侵 遭逮犯嫌關鍵特徵不符…一、二審均無罪
高雄一名高中少女遭陌生男子撞倒性侵,警方鎖定黃姓洗車工涉案,黃偵訊時自白認罪,但高雄地院審理時,認爲檢警證據有瑕疵,因證據不足判黃男無罪,檢方爲此羅列身高、作案機車特徵等證據上訴,高雄高分院仍認爲證據不足,判黃男無罪。
前年3月16日清晨5時許,少女在捷運凱旋站門口遭戴口罩的陌生男子騎車撞倒,並被拖到附近暗巷指侵,惡狼犯案後變裝逃逸,警方鎖定黃姓洗車工涉案,案發七天後在黃住處查扣作案用棉布手套、變裝後衣物等,黃事後被羈押5個月,同年8月才以30萬元交保,檢方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將他起訴。
檢警偵辦時黃男自白認罪,但法院審理時,黃男堅持沒犯罪,法官發現警方詢問時,曾恫稱「不認罪家人都會被帶回,一定會被羈押,關起來」,且筆錄過程都是員警引導式問話,非出於己意,自白不具任意性,無證據能力。
法官認爲,黃男機車與犯嫌機車都有車籃、黑車身、車前有白色火焰貼紙,但犯嫌機車擋泥板破損,車側貼有反光條,黃男機車擋泥板卻完好,且無反光條,因特徵不同,無法認定是否爲同輛機車。
黃男身高約180公分,但少女供述犯嫌身高與其父相似,約168公分左右,且犯嫌走路外八,黃男則無,作案用工業棉手套未驗出黃男與少女DNA,也未扣到犯嫌作案時深色衣物,法官不能排除另有他人犯案,判黃男無罪。
此案犯嫌自白,但補強證據不足判決無罪,檢方不服上訴;認爲員警當時一再跟黃男及家人勸說,希望犯罪者出面承擔,並無以不正方式要求黃或家人認罪,在羈押庭時,也未提及不正訊問情形。
檢方指出,依據附近監視器推斷,犯嫌身高約180公分,少女在人行道遭犯嫌從後推倒,人行道與馬路有12公分落差,當時天色昏暗,少女指認應有誤;另,犯嫌走路爲腳跟着地,些微外八,與黃回家監視器畫面形態一致。
另外,犯嫌騎乘機車特徵與黃男機車雷同,黃與犯嫌機車的右把手下方,均懸掛有紅色平安符,今年3月檢方勘驗黃的機車,也確實有發現遭扯斷的紅色平安符,黃返家後,撕掉機車上的白色條狀物,還拿膠帶、剪刀黏貼機車,有變造外觀嫌疑,相關事證,應可佐證黃男就是犯嫌。
高雄高分院審理時,合議庭囑託刑事局鑑定監視器畫面,因部分影像欠清晰,鑑定結果無從比對特徵,且警方認定的逃逸路線,也與監視器不符,另外,黃男與犯嫌同一時間卻出現不同地點,警方調閱的畫面,難認定是同一人。
另外,檢方稱黃男機車有懸掛紅色平安符與作案機車一樣,但黃當天加油時,機車卻無該特徵,且犯嫌機車懸掛的是否爲平安符,也難以佐證。身高部分,因犯嫌離少女很近,雙方應無人行道阻隔,因監視器畫面不清,鑑定無法辨別犯嫌身高是否爲180公分。
合議庭認定,檢察官所提證據,不足以補強黃男於法官羈押訊問時的自白真實性,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應諭知黃男無罪。本案雖可上訴,但黃一、二審均判無罪,檢方僅能依適用法令牴觸憲法、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判例等理由上訴。
高雄16歲少女搭捷運上學時遭惡狼指侵,警方追查出黃男涉案,但法官認爲黃特徵與犯嫌不同,一、二審均判無罪。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