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男擋老婆上班告她關房門害受傷 二審判決逆轉

高雄黃姓女子與蔡姓男子爲夫妻,但前年常有口角並多次家暴通報,兩人已同居分房,前年某天下午,黃女急欲出門上班時,蔡男卻將手腳擋在臥室房門,黃雖搥打咬傷蔡男左手臂,告知欲關門,蔡仍執意阻擋因而受傷。蔡事後對黃提告傷害,簡易庭判蔡男勝訴,黃不服上訴,二審合議庭改判無罪。

判決指出,黃女不服橋頭地院簡易庭判決,並指稱她並無意傷害蔡男,只因當時正更衣預備出門上班,但蔡男執意阻擋她關上房門,有意侵害她隱私權,故對蔡的行爲是爲維護隱私權所爲的正當防衛手段。

據蔡男指出,當下他正與黃女溝通感情問題,黃女卻不理會,要他離開;第二次蔡男見黃女要離開房間時,蔡將腳在門框下,黃女就把門關起來,因此夾到腳,而蔡認爲黃女不溝通又一直夾傷他的腳,一氣之下,就將手也擋在門框。

黃女供稱,案發當時正準備上班,但蔡男先是進她房間,讓她無法獨自換衣服,之後,她欲鎖上房門,蔡男執意用手腳擋門,纔會夾到他手、腳;而黃女咬傷蔡男,發生在蔡用手擋門時。

經查案發時錄音檔,黃女確有對蔡男說「請你離我遠一點」等語,在關閉房門前,也曾告誡蔡男「腳放開」。

另,「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權利,但隱私權仍爲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縱使在親密關係、家庭成員關係等往來密切之社羣中,組成該等關係社羣之個人彼此間,仍有主張隱私權之空間,自屬當然。

法院參酌錄音檔案,兩人爆發口角衝突時,黃女多次明確表明要將其房間上鎖,不願蔡男任意進出房間,蔡男應知黃女臥室爲私密隱私空間,卻反問黃女「爲什麼要關起來」,還說「妳出門啊?我妨害妳的自由了嗎」等語。

合議庭審酌,黃女對蔡男侵害隱私權,採行防衛手段,爲有效防止自身空間隱私權益遭蔡男侵擾、窺探,此與正當防衛要件相合,黃女主張得援引正當防衛之阻卻違法事由,阻卻其行爲之違法性,應屬有據。

合議庭認定,黃女本案傷害犯行既得援用正當防衛以阻卻不法,依刑法第23條前段規定,其行爲即屬不罰,自無由對被告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相繩,因此,撤銷簡易庭判決,改判無罪。

高雄男狀告法院老婆關門,夾他手腳受傷(示意圖)。圖/ing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