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停職 張啓楷再質疑內政部「凌駕司法權」
新竹市長高虹安涉貪一審遭判刑,內政部予以停職停薪。(本報資料照片)
前新竹市長高虹安涉嫌貪污,犯罪所得11萬6514元,一審判刑7年4個月,立即遭到內政部停職處分。民衆黨立委張啓楷指出,此案除了許多人質疑不符合比例原則與政治辦案之嫌,內政部的停職處分,也有行政權凌駕司法權之虞,針對地制法第78條有關地方行政首長的停職,應該限定是在任內涉貪,經一審判決有罪,才能夠予以停職處分。
張啓楷指出,近期在許多司法案件上,法官的判決跟一般民衆的認知有着很大的出入。以臺南議長賄選案爲例,監聽譯文明確指出,邱莉莉、林志展、郭再欽曾密集會面或電話聯絡,謀議採取賄選及恐嚇方式以達邱莉莉當選議長目的,但法官在判決卻採信這些內容是「閒聊」,根據監聽譯文推測涉案金額上億,高虹安的涉貪金額僅是11萬6514元,許多人懷疑司法的犯罪事實是如何認定?司法判決的背後是否有政治力介入?
張啓楷說,從縣市議員到立委,涉及助理費案那麼多,但法院判決莫衷一是、前後不一,如何服衆?司法體系不謀統一標準?他提醒,臺灣公民人權聯盟於2023年做的司法信心民意調查中,有高達84.7%受訪者認爲檢察官會受政治力影響,更有55.5%認爲臺灣司法不公正,認爲司法公正者僅有34.9%。司法是社會秩序的最後一道防線,長此以往,必將使社會更加動盪,人民權益受損。
張啓楷指出,高虹安在立委任內涉嫌貪污,她是一審被判有罪,根據刑法36條規定,立委涉貪要三審定讞才能夠解職,內政部卻以高虹安立委任內涉貪一審被判有罪,來停止新竹市長的職務,這沒有行政權凌駕司法權之虞?
張啓楷引述前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現任民主文教基金會董事長桂宏誠文章「政府官員停職一如因案遭羈押,另個理由是涉及情節重大,爲避免調查蒐證受妨礙,或繼續因案情造成損害,所以才先予以停職,然而,高虹安並非以市長職務涉貪,停職的目的無關上述兩種情形,因此,地方制度法第78條關於市長停職的規定,應該限縮解釋爲在市長任內,以職務涉貪,經一審判決有罪,纔不會違背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
張啓楷舉例,前臺東縣長吳俊立在臺東縣議員任內涉嫌貪污,2002年8月一審判刑16年,2003年8月二審判刑7年8個月,他卻能夠參選臺東縣長,並於2005年12月當選臺東縣長。荒謬的是,因爲地制法第78條的規定,2005年12月20日,吳俊立宣誓就職,內政部當天便宣佈予以停職。
選罷法第26條規定,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爲公職人員候選人;地方制度法第78條卻規定,縣市長因貪污罪一審判決有期徒刑,由內政部停止其職務,張啓楷質疑,選罷法與地制法的上述規定是否互相沖突?
張啓楷指出,根據選罷法第26條,即使曾犯貪污罪,一審被判有罪,仍然可以參選公職人員,但是,當選以後,根據地方制度法第78條,內政部卻要給予縣市長停職處分,爲了解決兩者的衝突,地方制度法第78條對於停職的處分,也就應該限定是在縣市長任內貪污,內政部才能夠給予停職處分。選罷法與地制法的互相沖突,正是凸顯了高虹安被停職的不合理,以及內政部是否以行政權凌駕了司法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