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23立法草案建議多項罪行判終身
香港基本法23條草案(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今天刊登憲報並進入立法會二讀,草案建議多項涉及國家安全罪行的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較輕的是判囚2年。
根據草案,叛國、叛亂、勾結境外勢力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煽惑武裝力量效忠的罪行最爲嚴重,可判囚終身。
所謂的叛國,比如任何中國公民加入與中國交戰的外來武裝力量;意圖損害中國在戰爭中的形勢;鼓動外國或外來武裝力量以武力入侵中國;或意圖危害中國的主權、統一或領土完整,而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
按照草案,任何中國公民即使公開表明相關意圖,也屬犯罪,可判刑14年。
「叛亂、煽惑叛變及離叛,以及具煽動意圖的作爲」屬於草案的第3部罪行,其中以叛亂刑罰可判囚終身。
叛亂罪包括任何人加入與中國武裝力量進行武裝衝突的武裝力量,或作爲其中一分子;任何人意圖危害中國的主權、統一或領土完整或香港特區整體的公共安全;或罔顧是否會危害中國的主權、統一或領土完整或特區整體的公共安全,而在特區作出暴力作爲。
在這部分,任何人勾結境外勢力意圖危害國家安全,又或罔顧是否會危害國家安全而損壞或削弱公共基礎設施,也會被判囚終身。
即使在電腦或電子系統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作爲,也會被監禁20年。
此外,任何人明知而煽惑中國武裝力量成員放棄職責及放棄向中國效忠;或組織、發動或參與叛變,即屬犯罪,一經定罪,也可被判終身監禁。
任何人明知而煽惑公職人員放棄擁護基本法及放棄向特區效忠,可被判囚7年,而如果勾結境外勢力從事相關罪行,刑罰提升至判囚10年。
此外,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管有具煽動意圖的刊物,也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3年。
在國家秘密及間諜活動罪行部分,非法獲取國家秘密者可被判囚5年;非法管有國家秘密者則可判囚3年;在離開香港時非法管有國家秘密者,可處監禁7年。
非法披露國家秘密者,也會被判囚10年。
至於間諜活動,可處監禁20年,這方面的罪行包括接近、查察、進入禁地等;任何人勾結境外勢力,向公衆發佈虛假或具誤導性的事實陳述,並且指在危害國家安全等,可被判囚10年。
這部分罪名較輕的是在沒有合法權限下進入禁地等,可判囚2年。
另外,參加或支援境外情報組織,或接受其提供的利益者,並有意圖危害國家安全者,一經定罪,可處監禁14年。
在境外干預及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部分,境外干預是指任何人意圖帶來干預效果,而配合境外勢力作出某項作爲,最高判囚14年。
根據草案,上述罪行大都有例外及免責辯護,即任何觸犯相關罪行者,只要有官方認可的解釋,可以免除刑罰。
但草案同時建議,當局可延長拘留危害國安罪行者,由現有的48小時基本羈押期,延長至最多羈留16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