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人僅月討5000元扶養費 不滿開庭是首次見面!兒不想負責
身心障礙婦人月討5000元扶養費,不滿開庭是首次見面,兒子請求免除扶養義務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婦人小萱與丈夫婚後育有1名兒子阿國(均化名),後來雙方因故離婚,小萱主張她現在無工作能力,目前財產不足以維持生活開銷。因此依法聲請要阿國負起扶養義務,按月給付扶養費 5000元,直到她的死亡之日止。
法院審理,阿國指控,他自小到大均未看到母親,也未曾關心或探視過他,對母親完全沒有任何印象。因爲母親提出本件聲請,他在法院調解庭時才第一次見到母親,在此之前完全沒有聯絡,母親未曾善盡應扶養他的義務,請求駁回母親的聲請。
法官調閱稅財產所得調資料顯示,小萱在2021、2022年所得總額均爲0元,名下有房屋及土地4筆,財產總額爲30萬6297元。小萱也在2023年1月至11月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5065元及加發生活補助250元,2023年12月領有低收加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8836元及低收加發生活補助750元)。
另外,小萱自2023年1月起到2024年1月查詢日止,並無請領勞保老年給付、老農津貼、國民年金、身心障礙年金。法官認,以小萱目前之資力,顯不足以因應、維持其平均餘命的生活費用,屬不能維持生活之人甚明。小萱到庭陳述表示,她從兒子5個月大時就沒有住一起,跟兒子要錢應該是不公平的。
阿國的伯父則證稱,小萱與他的弟弟結婚後在外租屋居住,他則是在老家跟父母同住,當年弟弟做黑手賺錢,小孩大便都是小萱叫他弟弟去換,後來弟弟回家來改做工。後來因爲阿國生病帶去診所勘醫生時,診所小姐跟弟弟說「纔出生的孩子你有辦法顧?」弟弟才把小孩帶回給他媽媽帶,弟弟就去做工賺錢要養小孩。
法官審酌,小萱未提出證據,有何正當理由,可不扶養阿國。而阿國在出生不久後,實質上都由父親及祖母與其他親屬扶養照顧到成年,小萱在阿國幼年就未負起扶養責任,也不曾關懷探視生活狀況,對於兒子毫無關心聞問形同陌路。
法官認,小萱無正當理由就未盡扶養義務,情節核屬重大,若由阿國負起扶養義務,衡諸一般社會常情顯失公平。日前依法宣判,小萱請求阿國給付扶養費用,爲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