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8天內雙亡未見最後一面 兄姊告胞弟未告知死訊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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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8天內雙亡,兄姊控告弟未告知死訊,未見雙親最後一面,侵害人格權求償,法官判決敗訴。(資料照片)

趙家父母去年間8天內相繼去世,兄姊控告照顧的胞弟,未告知死訊,經鄰居告知纔去殯儀館找到靈位,但問葬儀社時已火化,未見雙親最後一面,精神痛苦、揹負不孝惡名,以侵害人格權求償;弟抗辯,兄姊拒照顧雙親,3年來主動斷絕聯繫,知死訊後未瞻仰遺容、協助治喪,沒理由要求主動告知。法官認定,弟無告知義務,判兄姊敗訴,仍可上訴。

趙家老父母育有5名子女,老母在2022年4月16日過世,8天后,老父於4月24日相繼身亡。長女及次男控告胞弟,與雙親同住、照顧,卻未告知死訊,他們未能見最後一面,精神痛苦、揹負不孝惡名,控告胞弟故意背於善良風俗侵害人格權求償。

長女及次子說,弟隱瞞母親死訊,他們經鄰居告知,4月17日到殯儀館找到靈位才確認,到葬儀社卻問不到喪葬日程,4月22日再打電話給葬儀社才知已火化;老父在8天后身亡,弟也未告知,她4月29日得知噩耗,詢問葬儀社回覆在27日已火化,但事後,經殯儀館查證,其實是在4月30日火化。

長女及次子指控,雙親骨灰是繼承人共有物,喪事應全體繼承人同意,弟具有通知義務,但至今仍未告知骨灰及靈位安置所在。此外,弟故意不發喪通知,治喪草率、未辦頭七法會,即將遺體火化,導致他們不能見雙親最後一面、未參與治喪,在鄰里間傳開揹負絕情、不孝惡名,侵害人格權及名譽權;而兄姊在法庭承認,與胞弟曾有訴訟,早已沒有聯絡。

胞弟抗辯,兄姊拒絕照顧雙親,他只好扛起重擔,兄姊3年來拒絕與雙親聯繫、未撫養照料、未給扶養費用,住處僅距2、3分鐘路程卻不聞不問,主動斷絕聯繫在先,如何要求主動告知死訊?且得知死訊後,也未瞻仰遺容、協助治喪,竟反稱被侵害祭祀、緬懷遺族的人格法益。

法官認爲,兄姊主張遭胞弟「不作爲」加害,但遍查法令未規定有告知義務,且雙方並無契約約定,求償無理由,予以駁回。